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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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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動機操作器之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反時限斷路器及模殼式開關以外之操作器,在使用電壓下之馬力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之馬力額定。 二、以安培為額定之分路反時限斷路器或模殼式開關,得作為所有電動機之操作器。 三、任兩導線間之標稱電壓不得超過電動機操作器之額定電壓。 二馬力以下且三百伏特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操作器得為下列規定之一種: 一、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二倍之一般型開關。 二、僅適用於交流之一般型手捺開關,且電動機滿載電流不大於該開關安培額定百分之八十。 轉矩電動機之操作器應為連續責務,且其滿載電流不得小於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以馬力為額定而未標示上列額定電流之電動機操作器,其等值額定電流應依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之馬力額定決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電動機操作器額定:反時限斷路器及模殼式開關以外的操作器,使用電壓下馬力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馬力額定;以安培額定的分路反時限斷路器/模殼式開關得作所有電動機操作器;任兩導線間標稱電壓不得超過操作器額定電壓。二馬力以下且三百伏特以下固定式電動機操作器得為:安培額定 ≥電動機滿載電流二倍的一般型開關,或僅交流一般型手捺開關(電動機滿載 ≤開關額定百分之八十)。轉矩電動機操作器以馬力額定未標電流者依第 258 條馬力額定決定等值電流。

實務重點

  • 操作器馬力額定 ≥電動機馬力;標稱電壓 ≤操作器額定電壓。
  • ≤2 馬力且 ≤300V:一般開關 ≥滿載 ×2,或手捺開關 ≤額定 80%。

注意事項

  • 2 馬力 / 300 伏特 / 2 倍 / 80%、第 258 條為原文數值。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