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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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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動機操作器之設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操作器應能起動及停止其所控制之電動機,且能啟斷電動機之堵轉電流。 二、自耦變壓起動器應具有啟斷位置、運轉位置及一個以上之起動位置,使其不能持續停留在起動位置,或使電路過載保護裝置失效之位置。 三、變阻器: (一)電動機起動變阻器應能使接觸臂不會停留於中間段。操作器於起動位置時,接觸臂所停留位置不得與電阻器有電氣性連接。 (二)定電壓供電之直流電動機所使用之起動變阻器,應有自動裝置,使電動機轉速降至正常速率三分之一以下時啟斷電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電動機操作器(控制器/啟動器)」本身設計上的基本要求。重點是:操作器不只要能開機、關機,還必須有能力切斷馬達卡死時的「堵轉電流」;自耦變壓啟動器和變阻器這類降壓/限流啟動裝置,則要有防呆與保護設計,避免停在錯誤位置造成過載或燒毀。

實務重點

第一款 — 操作器基本能力

  • 每一具操作器都要能獨立起動及停止它所控制的那台電動機。
  • 關鍵在於要能「啟斷堵轉電流」:馬達被卡住不轉時,電流會遠高於額定,操作器的接點/切斷能力必須能承受並切斷這個電流,不能設計成只夠切正常運轉電流。

第二款 — 自耦變壓起動器

  • 至少要有:啟斷(OFF)、運轉、以及一個以上的起動位置。
  • 設計上要讓它「不能一直停在起動位置」。因為起動位置是降壓暫態用的,長時間停留會讓繞組與變壓器持續承受起動狀態的電流而過熱。
  • 也不能停在會讓過載保護失效的位置——保護裝置要全程有效。

第三款 — 變阻器

  • (一) 起動變阻器的接觸臂不可停在中間段(中間段代表電阻只串入一部分,屬於過渡狀態,長停會發熱)。而且在「起動位置」時,接觸臂停的地方不可與電阻器有電氣連接,避免無謂的帶電與發熱。
  • (二) 定電壓供電的直流電動機用起動變阻器,要有自動裝置:當轉速掉到正常速率的三分之一以下時自動切斷電源。這是防止直流馬達低速時反電動勢不足、電流暴增燒毀。

注意事項

  • 選型時要確認操作器/啟動器的切斷能力涵蓋堵轉工況,而非僅滿足額定運轉電流。
  • 自耦及變阻器型啟動裝置的機械防呆(無法停留在起動/中間段)是條文明列要求,採購與驗收時應確認該機構存在且有效。
  • 直流電動機那項「正常速率三分之一以下啟斷」是原文明訂門檻,設計與測試時以此為驗證基準,不要自行另設其他數值。
  • 本條規範的是操作器「裝置設計」層面,現場安裝後應確認實機行為與上述要求一致。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