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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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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所有電動機應有適用之操作器(C)。 八分之一馬力以下固定式電動機,如計時電動機或類似用電器具,於運轉時不因過載或起動失敗而導致損壞者,得以分路之隔離設備作為操作器。 三分之一馬力以下可攜式電動機得以附插頭可撓軟線與插座作為操作器。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每一台電動機都必須配一個「操作器」(controller,俗稱啟動器/控制器),用來啟動、停止電動機。但條文也開了兩個小馬力的例外,讓你不用每台都裝專用操作器。

實務重點

  1. 原則:所有電動機都要有「適用之操作器」。重點在「適用」——操作器要能匹配該電動機的電壓、電流與啟停需求。
  2. 例外一(1/8 馬力以下固定式):像計時電動機這類小型固定用電器具,若它在運轉時不會因過載或起動失敗而損壞,就可以直接用「分路的隔離設備」(例如分路開關)當操作器,不必另設專用控制器。
  3. 例外二(1/3 馬力以下可攜式):可攜式小馬達,可以用「附插頭的可撓軟線+插座」當操作器——也就是拔插插頭即可達到啟停控制的效果。

注意事項

  • 兩個例外的馬力門檻不同(固定式 1/8 HP、可攜式 1/3 HP),別記混;超過門檻就要回到原則設專用操作器。
  • 例外一的關鍵前提是「不因過載或起動失敗而導致損壞」。若該設備可能因卡死/堵轉而燒毀,就不適用此例外,仍需正規操作器。
  • 「操作器」與「過載保護」「隔離設備」是不同功能概念,本條只談操作(啟停控制);隔離設備被允許兼作操作器只是在符合例外條件下的簡化,設計時仍要確認其他保護要求另行滿足。
  • 可攜式以插頭插座作操作器,要確認插座迴路容量與插頭規格與該馬達匹配。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