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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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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當供電給照明之經常電源中斷時,應有符合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之緊急電源提供緊急照明,應以下列規定之一裝設。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獨立於經常照明電源,應能於經常照明故障時,自動切換至緊急照明。 二、二個以上電源由不同系統供電: (一)二個系統中之一應為緊急電源系統之一部分;另一得為經常電源系統之一部分。每個系統應能提供足夠容量之緊急照明電力。 (二)除二個系統均供電給經常照明,且須維持其照明者外,其中之一照明系統故障時,應能自動供電給另一照明系統。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供電給照明的經常電源中斷時,要有符合第 979 條的緊急電源提供緊急照明,以下列之一裝設:(一)獨立於經常照明電源,能於故障時自動切換至緊急照明;(二)兩個以上電源由不同系統供電——其中之一為緊急電源系統一部分、另一得為經常電源系統,每系統能提供足夠緊急照明電力,且除兩系統都供經常照明須維持外,一系統故障時能自動供電給另一系統。

實務重點

  • 兩種架構:獨立緊急電源自動切換、或雙系統互備。
  • 各系統容量足夠 + 故障自動轉供。

注意事項

  • 第 979 條為原文引用;緊急照明電源須與經常照明在故障時能可靠分離切換,避免一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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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