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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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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緊急照明應具備出口照明、出口標示燈,及其他經法規規定為必要之照明燈具。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使用高壓及低壓鈉燈、水銀燈、金屬鹵素燈等高強度放電管燈作為唯一經常照明來源者緊急照明系統應運轉至該經常照明燈具回復運轉為止。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緊急照明要具備出口照明、出口標示燈及其他法規規定的必要照明燈具(其他法規另有規定依其規定)。使用高壓/低壓鈉燈、水銀燈、金屬鹵素燈等高強度放電管燈作唯一經常照明來源者,緊急照明系統要運轉到該經常照明燈具回復運轉為止。

實務重點

  • 含出口照明/標示燈等必要燈具。
  • HID 燈為唯一光源者,緊急照明須撐到 HID 重新點亮。

注意事項

  • HID 燈斷電後需數分鐘冷卻才能再啟動(再起動延遲),故緊急照明不能在市電一復電就熄滅。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