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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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裝設單元緊急供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照明用之單元設備應由下列規定組成:
(一)可充電之蓄電池。
(二)蓄電池充電裝置。
(三)設備上配裝一個以上燈具,或有供連接遠端燈具之端子。
(四)於設備供電中斷時,能自動供電給燈具之切換裝置。
二、蓄電池應具有可供應及維持緊急用全部燈具負載至少一‧五小時所需電力之額定及容量,且其電壓不得小於標稱電壓百分之八十七‧五。酸性或鹼性蓄電池之設計及裝設應符合緊急供電需求。
三、單元緊急供電設備應為固定式,其所有配線應符合第四章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單元緊急供電設備(如緊急照明燈具):緊急照明用單元設備由可充電蓄電池、充電裝置、一個以上燈具(或遠端燈具端子)、供電中斷時自動供電切換裝置組成。蓄電池可供應維持全部燈具負載至少 1.5 小時、電壓 ≥標稱 87.5%。單元設備要固定式,配線符合第四章。
實務重點
- 四組件:蓄電池+充電+燈具(或遠端端子)+自動切換。
- 蓄電池 ≥1.5 小時、≥87.5% 標稱;固定式。
注意事項
- 1.5 小時 / 87.5% 為原文數值;即裝即用的緊急照明燈,內建電池容量是停電續航命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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