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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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緊急電源系統應由下列規定一種以上系統組成:
一、蓄電池:
(一)應具有可供應及維持全部緊急負載至少一‧五小時所需電力之額定及容量,且其電壓不得小於標稱電壓百分之八十七‧五。
(二)酸性或鹼性蓄電池之設計及裝設應符合緊急供電需求,且與其充電器相容。
(三)應有電池自動充電設備。
二、發電機組:
(一)以原動機驅動發電機組者,發電機組容量應符合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並應能於經常電源故障時,自動啟動原動機,使所有指定之電路自動切換及運轉。經常電源復電後,發電機組應有十五分鐘持續運轉之延時功能,避免經常電源短時間復電所引起之切換動作。
(二)以內燃機作為原動機者,現場應有供應全載運轉至少二小時之日用燃料。輸送燃料至發電機組日用槽之燃料輸送幫浦運轉需要電力時,該燃料輸送幫浦應連接至緊急電源系統。
(三)蓄電池電力及發電機組調節風門:
1.若以蓄電池作為控制、信號電力或啟動原動機之方法,蓄電池應為適合此用途者,且應配備自動充電裝置,獨立於發電機組之外。
2.若發電機組之運轉需要蓄電池充電器者,該充電器應連接至緊急電源系統。
3.若發電機組通風調節風門運轉需要電力者,該調節風門應連接至緊急電源系統。
(四)屋外發電機組:裝設於建築物外之發電機組,若設有可輕易觸及之隔離設備,且位於建築物處可視及範圍內,穿過該建築物之電源導線得免加裝隔離設備。
三、不斷電系統(UPS)應符合前二款之適用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緊急電源系統由下列至少一種組成:(一)蓄電池——可供應維持全部緊急負載至少 1.5 小時、電壓 ≥標稱 87.5%、有自動充電;(二)發電機組——容量符合第 972 條、經常電源故障時自動啟動並自動切換、復電後延時運轉 15 分鐘;內燃機現場備全載至少 2 小時日用燃料(燃料輸送幫浦需電力者接緊急電源);啟動/充電/通風調節風門用蓄電池或電力者相關設備接緊急電源;屋外發電機組有可輕易觸及隔離設備且可視及者穿建築電源導線得免加隔離;(三)UPS 符合前二款適用規定。
實務重點
- 蓄電池:≥1.5 小時、≥87.5% 標稱、自動充電。
- 發電機:第 972 條容量 + 自動啟動 + 復電延時 15 分 + ≥2 小時燃料。
注意事項
- 1.5 小時 / 87.5% / 15 分 / 2 小時、第 972 條為原文數值;延時 15 分避免市電瞬間復電又斷的反覆切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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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9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