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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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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緊急電源系統應具有足以供電所有緊急負載同時運轉之容量及額定,且能承受可能發生之最大故障電流。但緊急供電電源能自動選擇負載轉供,確實依序提供緊急供電電路、選擇性備用電路所需電力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緊急電源系統要有足以供電所有緊急負載「同時運轉」的容量與額定,且能承受可能最大故障電流。但緊急供電電源能自動選擇負載轉供、確實依序提供緊急供電電路與選擇性備用電路所需電力者,不在此限。

實務重點

  • 原則:容量 ≥所有緊急負載同時運轉 + 耐最大故障電流。
  • 例外:有自動負載依序轉供能力者可不必全載同時。

注意事項

  • 容量不足會在停電時無法同時帶動所有救命負載;「自動依序轉供」須確實可靠才能引用例外。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