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56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高壓電容器容量決定應依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高壓電容器容量決定依第 273 條;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的 1.35 倍。
實務重點
- 容量依第 273 條;電源導線 ≥電容器額定電流 ×1.35。
注意事項
- 1.35 倍、第 273 條為原文要求;1.35 倍裕度涵蓋電容器諧波電流與電壓容差造成的過電流。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27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