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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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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高壓電容器開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之開關: (一)連續載流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應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力。 (三)應能承受最大湧入電流,包括來自鄰近電容器開關之投入電流。 (四)應能承受電容器側之故障電流。 二、隔離: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所有電源,且該設備於啟斷位置時,應有適合其電路運轉電壓之明顯可見間隙。 (二)未具啟斷額定電流能力之隔離開關,應與負載啟斷開關互鎖,或附有在有載下不得操作之明顯警告標識。 三、串聯電容器啟閉操作應為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以機械式順序操作隔離及旁路開關。 (二)互鎖。 (三)在操作位置明顯標明操作程序。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高壓電容器開關:啟閉開關連續載流量 ≥電容器額定電流 ×1.35、能啟斷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承受最大湧入電流(含鄰近電容器投入電流)、能承受電容器側故障電流。隔離:電容器組裝隔離設備隔離所有電源、啟斷位置有適合運轉電壓的明顯可見間隙;未具啟斷能力的隔離開關要與負載啟斷開關互鎖或標「有載不得操作」。串聯電容器啟閉操作須——機械式順序操作隔離及旁路開關、或互鎖、或明顯標明操作程序。

實務重點

  • 開關 ≥額定 ×1.35 + 耐湧入/故障電流;隔離有可見間隙。
  • 串聯電容器:順序/互鎖/標程序。

注意事項

  • 1.35 倍為原文係數;電容器投入瞬間湧入電流極大,開關須能承受,否則觸點熔焊。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