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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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高壓電容器開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之開關:
(一)連續載流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應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力。
(三)應能承受最大湧入電流,包括來自鄰近電容器開關之投入電流。
(四)應能承受電容器側之故障電流。
二、隔離: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所有電源,且該設備於啟斷位置時,應有適合其電路運轉電壓之明顯可見間隙。
(二)未具啟斷額定電流能力之隔離開關,應與負載啟斷開關互鎖,或附有在有載下不得操作之明顯警告標識。
三、串聯電容器啟閉操作應為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以機械式順序操作隔離及旁路開關。
(二)互鎖。
(三)在操作位置明顯標明操作程序。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高壓電容器開關:啟閉開關連續載流量 ≥電容器額定電流 ×1.35、能啟斷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承受最大湧入電流(含鄰近電容器投入電流)、能承受電容器側故障電流。隔離:電容器組裝隔離設備隔離所有電源、啟斷位置有適合運轉電壓的明顯可見間隙;未具啟斷能力的隔離開關要與負載啟斷開關互鎖或標「有載不得操作」。串聯電容器啟閉操作須——機械式順序操作隔離及旁路開關、或互鎖、或明顯標明操作程序。
實務重點
- 開關 ≥額定 ×1.35 + 耐湧入/故障電流;隔離有可見間隙。
- 串聯電容器:順序/互鎖/標程序。
注意事項
- 1.35 倍為原文係數;電容器投入瞬間湧入電流極大,開關須能承受,否則觸點熔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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