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955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二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以十一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四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以二十二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六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每具容量超過前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十三千伏特以上特高壓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二千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每具容量超過前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大於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百萬瓦特以上,經設計者計算一具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責任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電壓降不超過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高壓電動機起動電流限制:高壓供電用戶——3kV 級每具 ≤200 馬力、11kV 級 ≤400 馬力、22kV 級 ≤600 馬力者不限制,超過者不超過額定電流 3.5 倍。特高壓用戶——33kV 以上每具 ≤2000 馬力不限制,超過者以不大於額定電流 3.5 倍為原則(但契約容量 ≥5 百萬瓦特,經計算最大電動機全壓直接起動於責任分界點瞬時電壓降 ≤5% 者除外)。

實務重點

  • 不限制門檻:3kV/200hp、11kV/400hp、22kV/600hp、33kV+/2000hp。
  • 超過門檻:起動電流 ≤額定 ×3.5(特高壓大用戶壓降 ≤5% 可豁免)。

注意事項

  • 3.5 倍 / 5% / 各電壓馬力為原文數值;起動電流過大會在分界點造成電壓驟降影響鄰近用戶。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