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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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每套儲能系統裝設後應有標明下列資訊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一、製造廠家名稱、商標或其他負責供應儲能系統之組織。
二、額定頻率。
三、交流相數。
四、容量(kW或kVA)。
五、儲能系統輸出端最大輸出與輸入之電壓與電流,及可能之故障電流。
六、與電力網併聯之容量。
儲能系統之電源識別應依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每套儲能系統裝設後要有耐久且明顯標識標明:製造廠家名稱/商標、額定頻率、交流相數、容量(kW 或 kVA)、輸出端最大輸出與輸入電壓電流及可能故障電流、與電力網併聯的容量。電源識別依第 889 條。
實務重點
- 銘牌標示六項(廠家/頻率/相數/容量/輸出入電壓電流+故障電流/併網容量)。
注意事項
- 故障電流標示供保護協調與維護防護判斷;電源識別另依第 889 條多重電源規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88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