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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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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PV系統之電源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獨立型系統供電給建築物者,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之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他現場電源群組位置之耐久且明顯標識。有多重電源供電給建築物者,應有標明多重電源警語之耐久標識。 二、由電力網與PV系統併聯供電給建築物者,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之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他現場電源群組位置,及多重電源警語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PV 系統電源識別:由獨立型系統供電者,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明顯可視及處)要有耐久標識標明建築各電源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他現場電源群組位置),多重電源者要有多重電源警語。由電力網與 PV 併聯供電者,同樣要標各電源隔離設備位置與多重電源警語。

實務重點

  • 總開關箱處標:各電源隔離設備位置 + 多重電源警語。
  • 獨立型與併聯型都要標。

注意事項

  • 多重電源標識讓搶修人員知道關了市電後仍有 PV 供電,是斷電安全的關鍵資訊。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