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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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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儲能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之儲存裝置若會產生氣體者,應採取適用於儲能之通風技術,使氣體充分流通及散逸,避免危害人體或爆炸性混合之氣體累積。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儲能系統通風措施得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二、儲能系統之排氣口不得朝向避難出口及人車通道。 三、獨棟或雙併住宅場所之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伏特。但儲能系統直流最大電壓在六百伏特以下,且於例行維護儲能系統時不會觸及帶電部分者,不在此限。 四、儲能系統之工作空間: (一)最小工作空間應符合表八規定。其工作空間量測應從儲能系統電池模組、電池箱體、機櫃或托架之邊緣開始。 (二)電池模組機櫃之電池槽與維護時不需接近之牆壁或結構間,應保持二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 (三)套件型及整套型之儲能系統內組件之工作空間,得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五、儲能系統及其設備與組件之工作空間應裝設照明燈具。該燈具不得僅以自動裝置控制。若有相鄰光源照射之工作空間,得免加裝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之位置不得使人員在儲能系統空間內維修照明燈具時,暴露於該系統之帶電部分,或於照明燈具故障時,對儲能系統或系統組件造成危害。 六、儲能系統裝置容量達二十千瓦小時以上者,應裝設於獨立空間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其出入門應朝出口方向對外開啟,並配裝緊急或消防出口適用之門把。該空間牆壁、地板、天花板或隔板應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儲能系統裝設要點(高能量+火災/氣爆風險):會產生氣體的儲存裝置要適當通風使氣體散逸、避免危害或爆炸性混合(整套/套件型依說明書),排氣口不得朝避難出口/人車通道;獨棟/雙併住宅直流線間或對地電壓 ≤100 伏特(但直流最大 ≤600V 且例行維護不觸及帶電部分者除外);工作空間依表八(自電池模組/箱體邊緣量起),電池槽與不需接近的牆/結構間 ≥25 毫米;工作空間要有不可僅自動控制的照明(維修燈具時不暴露於帶電部分);裝置容量達 20 千瓦小時以上者裝於獨立空間、不易受外力損傷、門朝出口外開配緊急門把、牆地天花板/隔板防火時效 ≥2 小時。

實務重點

  • 通風散氣 + 排氣口避開逃生動線;住宅直流 ≤100V(例外 ≤600V)。
  • 工作空間表八、電池槽離牆 ≥25 mm;≥20 kWh 須獨立 2 小時防火空間+外開緊急門。

注意事項

  • 100V / 600V / 25 mm / 20 kWh / 2 小時、表八為原文數值;鋰電池熱失控會釋放可燃氣體,通風與防火區劃是防災核心。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八 低壓用電設備最小工作空間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對地電壓 (V)最小工作空間 (m)
    情況1情況2情況3
    0-1500.90.90.9
    151-6000.91.01.2
    601–1,0000.91.21.5
    註:1.本表所指之「情況」定義如下: 情況 1.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一邊,且另一邊無帶電部分或無接地 組件;或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之兩邊,且由絕緣物有效防 護。 情況 2.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一邊,且另一邊為接地組件。混凝 土、磚造或瓷磚牆壁視為接地。 情況3.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之兩邊。 2.對地電壓600 V至1,000 V部分,適用於直流用電設備之最小工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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