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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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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建築物或PV系統支撐架應採用第二章第五節規定之接地電極系統。PV組列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該連接應為第八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之額外連接。PV組列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前條規定選用。 第八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之PV 系統接地架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非直接接地PV 系統輸出端之設備接地導線,若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相連之配電箱者,得作為該系統對地之唯一連接。 二、直接接地PV 系統應以十四平方毫米以上之接地電極導線,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 PV系統之接地電極不得與輸配電業或用戶配線系統接地搭接。該接地電極得直接連接至PV模組框架或支撐結構。接地電極導線線徑應依表九三~一規定選用,其接地電阻適用表九二規定。地面型PV 組列之支撐結構符合第九十八條規定者,得作為接地電極。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建築或 PV 支撐架採第二章第五節接地電極系統,組列設備接地導線依第 103 條連到接地電極系統(此為第 882 條第三款以外的額外連接)。系統接地架構須符合其一:非直接接地系統輸出端設備接地導線連到與接地電極系統相連的配電箱者,得作對地唯一連接;直接接地系統以 14 平方毫米以上接地電極導線連到接地電極系統。PV 接地電極不得與電業/用戶配線接地搭接,得直接連到模組框架或支撐結構,線徑依表九三~一、接地電阻依表九二;地面型支撐結構符合第 98 條者得作接地電極。

實務重點

  • 額外接地連接(第 103 條);直接接地系統電極導線 ≥14 mm²。
  • PV 接地電極與電業/用戶接地不搭接;地面支撐可當電極(第 98 條)。

注意事項

  • 14 mm²、表九三~一/九二、第 98/103 條為原文要求;PV 電極獨立於電業接地是避免雷擊/故障電流相互竄流。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九三~一 內線系統單獨接地之接地電極導線或內線系統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搭接導線線徑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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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屋線或變壓器二次側電源導線之最大截面積註1 (mm2)銅導線線徑 (mm2)
    30以下8
    38 - 5014
    60 - 8022
    超過 80 - 20030
    超過 200 - 32550
    超過 325 - 50060
    註:1.進屋線並聯時,其最大截面積為相導線並聯截面積之總和。 2.進屋線、變壓器二次側電源導線最大截面積或其並聯截面積總和超過500 mm2 者,接地電極導線不得小於 80 mm2。內線系統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搭接導線線 徑不得小於該進屋線或變壓器二次側電源導線截面積之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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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九二 接地種類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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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類適用處所電阻值 (Ω)
    特種接地電業三相四線多重接地系統供電地 區,用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 地,或高壓用電設備接地。l0以下
    第一種接地電業非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戶高 壓用電設備接地。25以下
    第二種接地電業三相三線式非接地系統供電地 區,用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 地。50以下
    第三種接地用戶用電設備: 1.低壓用電設備接地。 2.內線系統接地。 3.變比器二次側接地。 4.支持低壓用電設備之金屬體接地 。1.對地電壓150 V以下:100 以下 2.對地電壓151 V至300 V:50 以下 3.對地電壓301 V以上:10以 下
    註:1.裝設漏電斷路器者,其接地電阻值可按表八八~二規定辦理。 2.本表適用交流及直流系統之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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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