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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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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動車充電設備具備電力輸出功能作為電力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使其不會逆送電力至電力網。但電動車電池及其電力輸出裝置作為儲能設備與其他電力電源連接,並符合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 前項電動車充電設備為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一部分者,應符合第九章第二節規定;作為電力電源者,應符合第九章第三節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具電力輸出功能、作為電源或雙向饋送的電動車充電設備,原則上不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但電動車電池及其電力輸出裝置作為儲能設備與其他電力電源連接、並符合第 897 條者,得逆送至電力網。作為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一部分者依第九章第二節;作為電力電源者依第九章第三節。

實務重點

  • 原則禁逆送電力網;合規儲能(第 897 條)為例外。
  • 備用電源→第九章第二節;電力電源→第九章第三節。

注意事項

  • 逆送涉電網安全與併網規範,須符合第 897 條及第九章相關節次,不可自行併網。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