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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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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解生產線分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流經一個以上電解槽之電路電流,得部分或全部加以分流。 二、用來分流一個以上電解槽之導線或開關應符合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電解生產線的分流規定:流經一個以上電解槽的電路電流,得部分或全部加以分流;用來分流一個以上電解槽的導線或開關,須符合第 796 條規定。

實務重點

  • 允許對多槽電流做部分或全部分流。
  • 分流所用的導線/開關規格不得低於第 796 條(材質、截面積熱限、連接方式)。

注意事項

  • 分流件常承載大電流,務必依第 796 條驗算截面積與連接方式,不可便宜行事。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