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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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用電設備、用電器具及結構元件依本節規定須作接地者,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辦理。除不得採用水管接地電極外,得採用第九十八條規定之任何接地電極。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電解相關的用電設備、器具與結構元件,凡本節要求須接地者,接地作法照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接地電極可用第 98 條規定的任何一種,但唯獨「不得採用水管接地電極」。
實務重點
- 接地工法統一指向第二章第五節 / 第八章第四節。
- 接地電極:第 98 條清單皆可,水管電極被明文排除。
注意事項
- 「不得用水管接地電極」是本條特別限制,設計時別沿用一般場所慣用的水管接地。
- 電極型式與接地細節依第 98 條及引用條節,本條不另訂數值。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9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