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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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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一組以上資訊科技設備者,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為總連接負載一‧二五倍以上。 二、資訊科技設備之電源導線得為可撓軟線、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至分路,其長度不超過四‧五米。 三、個別資訊科技設備得採用適用之電纜及配件互連,互連電纜長度得超過四‧五米。 四、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者,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應有防護。 五、符合下列規定者,資訊科技設備之電纜、附插頭可撓軟線及附屬插座得裝設於高架地板下方: (一)高架地板下方區域為可觸及。 (二)供電給插座或現場配線設備之分路,導線採用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金屬導線槽、非金屬導線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或置於上列管線附屬之金屬及非金屬線盒或封閉箱體內,並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固定及支撐。 (三)符合第二款規定適用於資訊科技設備之可撓軟線。 (四)除前條第一款規定外,高架地板區域下方之通風系統為資訊科技設備室專用,並配置偵煙感知器,在偵測到高架地板下方區域內有火焰或燃燒物生成物時,會停止通風循環。 (五)高架地板供可撓軟線及電纜裝設之開口能保護可撓軟線及電纜避免磨損,並儘量減少碎屑進入高架地板下。 (六)除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外,電纜為具有耐燃性,且適用於資訊科技設備室高架地板下方。 六、電纜及其附屬接線盒、接頭、插頭、插座等,為資訊科技設備之一部分者,得免固定。 七、作為未來使用之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應有耐久標識。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資訊科技設備室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供一組以上設備的分路導線安培容量 ≥總連接負載 1.25 倍;設備電源導線得為可撓軟線/插頭軟線連接分路、長度 ≤四‧五米;個別設備互連電纜得超過四‧五米;暴露於外力損傷處要防護;符合條件者電纜/軟線/插座得裝於高架地板下方(區域可觸及、分路用指定管線並依第 293 條固定支撐、通風偵煙連動停風等)。

實務重點

  • 分路容量 ≥總負載 ×1.25;電源軟線 ≤4.5 米(互連電纜可超過)。
  • 高架地板下裝設條件(可觸及/指定管線/偵煙停風)。

注意事項

  • 1.25 倍、4.5 米、第 293 條為原文要求;高架地板下偵煙連動停風是防火蔓延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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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