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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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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資訊科技設備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適用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 一、設備室有符合第七百五十三條規定隔離設備。 二、設備室有個別專用之空調與通風系統。貫穿防火區劃界接處有偵煙感知器動作及隔離設備運轉,驅動防火風門或排煙閘門,其他空間之空調與通風系統亦可。 三、設備室僅供資訊科技設備人員維修及操作時進駐及接近。 四、設備室採用防火等級之牆壁、地板及具有保護開口之天花板,與其他非資訊科技設備裝設場所隔離。 五、設備室內僅裝設與資訊科技設備運轉有關之用電設備配線及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資訊科技設備室(機房)」的特別放行條款。一般場所的配線設計要遵守本規則第一章到第四章的全套規定,但只要機房滿足本條列的五項條件,就可以豁免適用那些通則,改用機房專屬的設計邏輯。

簡單說:機房環境特殊(高密度設備、專用空調、人員受限),所以給它一套獨立的遊戲規則,但前提是這五個門檻全部要達標,缺一不可。

實務重點

要拿到豁免資格,五項條件是「且」的關係,全部要符合:

  1. 隔離設備:要有符合第 753 條規定的隔離設備(切斷機房內所有電子設備電源用),設計時要回去看 753 條的具體要求。
  2. 個別專用空調與通風:機房要有自己獨立的空調/通風系統。條文特別點出:當系統貫穿防火區劃界接處時,要有偵煙感知器動作+隔離設備運轉,去驅動防火風門或排煙閘門;若用其他空間的空調通風系統,也須有這套連動。
  3. 人員管制:機房只給資訊科技設備人員維修、操作時進駐及接近,不是一般人能隨意進出的空間。
  4. 防火隔離構造:牆壁、地板要有防火等級,天花板要有保護開口,與其他非機房場所做實體防火區隔。
  5. 線路單純化:機房內只能裝與資訊科技設備運轉有關的用電設備、配線及保護,不可摻雜其他無關線路。

注意事項

  • 這是「資格條款」,本身不直接給配線細節,配線怎麼做要看機房專章其他條文及第 753 條。
  • 五項是門檻,設計與竣工查驗時要逐項對照,任一項不符就回頭適用第一章至第四章的通則。
  • 第 2 款的偵煙連動、防火風門/排煙閘門驅動,是機電與消防的介面,設計時要與消防系統整合,別各做各的。
  • 第 4、5 款強調「實體防火隔離」與「線路純淨」,現場常見違規是後期增設與機房無關的迴路、或破壞防火區劃完整性,會直接讓豁免資格失效。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