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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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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應有隔離設備,能隔離所有電子設備及專用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電源,並使所有必要之防火風門或排煙閘門關閉。 遠端隔離控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遠端隔離控制應位於發生火災時,合格人員及緊急應變人員可輕易觸及處。 二、遠端控制電子設備電源及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隔離設備,應加以分組及標示單一隔離設備得控制此二個系統。 三、劃設數個專區者,每一專區應分別有其隔離設備,以限制火焰或燃燒生成物在該專區內蔓延。 四、為防止遠端隔離控制錯誤操作,得加裝其他防範措施。 符合下列規定者,緊要運轉資料系統得免裝設遠端隔離控制: 一、對移除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內之電源及空氣流動有建立作業程序並予維護。 二、有合格人員經常駐守,以因應緊急應變,及告知其隔離方法。 三、有設置火災偵煙系統。 四、有設置火災抑制系統。 五、除分路配線及電源可撓軟線裝設符合前條第五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外,電纜裝設於高架地板下方。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資訊科技設備室(機房/資料中心)的「緊急斷電與防火連動」要求。核心精神:火災或緊急狀況時,要能一次把機房內所有電子設備、專用空調與通風系統的電源切掉,並同時讓必要的防火風門、排煙閘門關閉,避免火勢與煙經由風管擴散。

實務重點

1. 隔離設備(總開關概念)

  • 機房或專區要設「隔離設備」,能切斷所有電子設備電源,以及專用空調/通風系統電源。
  • 切電的同時要讓防火風門/排煙閘門關閉(電源與機械防火連動)。

2. 遠端隔離控制的四項規定

  • 位置要在火災時合格人員及緊急應變人員「可輕易觸及處」——設計時就要規劃在機房門口外或安全動線上,不能裝在火場深處。
  • 電子設備電源與空調/通風的隔離設備要「分組並標示」,並明確標示單一隔離設備可同時控制這兩個系統。標示要清楚,緊急時不容誤判。
  • 若劃設多個專區,每個專區要各自有隔離設備,目的是把火焰與燃燒生成物限制在單一專區內,不讓它跨區蔓延。
  • 為避免誤觸誤操作(誤切會造成重大運轉中斷),得加裝防範措施(如防護蓋、雙動作等)。

3. 緊要運轉資料系統的免裝條件 對於不能隨便斷電的緊要系統,若同時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可免裝遠端隔離控制:

  • 已建立並維護「移除電源與空氣流動」的作業程序;
  • 有合格人員經常駐守,能緊急應變並告知隔離方法;
  • 設有火災偵煙系統;
  • 設有火災抑制系統;
  • 電纜裝設於高架地板下方(分路配線及電源可撓軟線除外,須符合前條第五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

注意事項

  • 這是「電源隔離+防火連動」的整合設計,電氣與消防/空調必須在設計階段就協調介面,不是單純拉一個總開關而已。
  • 免裝遠端隔離控制是「條件式豁免」,五項條件要全部成立才適用,缺一不可;不要只因為有偵煙或抑制系統就自行認定可免裝。
  • 多專區設計時,隔離設備的分組與標示是限制火勢蔓延的關鍵,標示錯誤或分組不清在緊急時可能造成切錯或漏切。
  • 第五款引用「前條第五款第二目或第三目」,實務上要回查前條(第752條)對應目次的配線方式要求,本條未列出其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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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