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594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鎧裝或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其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前項配線、設備或器具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者,其接地應符合第四百八十三條或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場所內的接地要求。簡單說,凡是這種會處理引擎燃料(油、氣)的場所,裡面所有金屬管槽、電纜的金屬鎧裝/金屬被覆,以及不管固定式還是可攜式的用電設備、器具,只要是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金屬部分,全部都要接地。

第二項則指出:如果這些配線、設備裝在危險場所(第一類場所,或 0 區、1 區、2 區)時,接地不能只做一般接地,要再依第 483 條或第 548 條的危險場所專用接地規定來做。

實務重點

  • 接地對象很廣:不是只接設備外殼,連金屬管槽、電纜的金屬鎧裝(armor)、金屬被覆(sheath) 都要納入接地系統,等於把現場所有可能因故障而帶電的金屬都串接接地。
  • 可攜式器具也算:手提式工具、移動設備的金屬外殼一樣要接地,現場常被忽略,要特別留意接地線/接地插腳是否確實。
  • 危險場所要升級做法:燃料分送場所本質上多屬可燃氣體/油氣環境,落在分區(0/1/2 區)時,接地要回去查第 483 條、第 548 條,採用危險場所等級的接地與搭接(bonding)方式,而非一般場所的標準接法。

注意事項

  • 設計階段就要把場所做危險區域分區判定,分區結果直接決定接地是走一般規定還是第 483/548 條的加嚴規定。
  • 金屬管槽、鎧裝接續處要確保電氣連續性(搭接),否則中間斷點會讓接地失效。
  • 本條只要求「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並指向其他條文,本身未給定接地電阻值或線徑,實際數值請依被引用的第 483、548 條及相關接地條文辦理,不要自行假設。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