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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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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於經常使用易燃性液體、可燃性液體與可燃性粉末作為噴塗材料,及應用易燃性液體或高於閃火點溫度之可燃性液體作為浸染、塗裝或其他相關用途之場所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噴塗、浸染、塗裝場所」這一節的適用範圍宣告條文。簡單講:只要現場經常用到易燃性液體、可燃性液體或可燃性粉末來做噴塗,或是用易燃性液體、或溫度高於閃火點的可燃性液體來做浸染、塗裝等相關作業,那麼這個場所裡的用電設備、器具的配線與裝設,就必須遵照本節(噴塗作業相關專節)的規定來辦。

實務重點

  • 觸發條件有兩類
    1. 用易燃性液體、可燃性液體、可燃性粉末作為「噴塗材料」的場所。
    2. 用易燃性液體、或加熱到高於閃火點的可燃性液體,作為「浸染、塗裝或其他相關用途」的場所。
  • 只要符合上述其一,整個作業場所的電氣設計與施工就不能用一般場所的標準帶過,要跳到本節的特別規定。
  • 條文特別點出「高於閃火點溫度」這個關鍵:可燃性液體本身常溫可能還算安全,但一旦製程把它加熱超過閃火點,揮發出的蒸氣就具備被點燃的條件,等同於危險場所,所以納入規範。
  • 規範對象是「用電設備或器具的配線及裝設」,也就是箱體、配線方式、設備選型、接線等都要受本節約束。

注意事項

  • 本條只是範圍界定,具體的設備選型、防爆等級、區域劃分、配線方式等實質要求在本節後續條文,設計與施工時要連同整節一起查閱,不能只看這一條。
  • 判斷一個場所是否落入本節,重點在於製程是否「經常使用」這些材料、以及液體是否被加熱到閃火點以上——這會直接影響整廠電氣的危險場所分類與設備等級,務必在設計初期就釐清製程條件。
  • 噴塗/烤漆作業現場蒸氣與粉塵濃度高,屬高風險環境,設計時的場所性質認定一旦判錯,後續整套電氣防護都會失準,建議與製程方確認材料種類與操作溫度後再定案。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