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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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二、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附有被接地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之電源電路:
(一)第一類場所之接地應符合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0區、1區及2區之接地應符合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
(二)供電給可攜式或懸吊式裝置之電路附有被接地導線者,其插座、附接插頭、接頭及類似裝置應為接地型,且其可撓軟線內之被接地導線應連接至燈頭之螺紋殼,或用電器具之被接地端子。
(三)應維持固定式配線與懸吊式照明燈具、可攜式燈具及可攜式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間設備接地導線之電氣連續性。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專門講「車輛保養、維修、停放場所」的接地要求。汽修廠、保養廠這類地方因為有油氣、易燃揮發物,容易構成危險(分類)場所,所以接地比一般場所要求更嚴。核心精神就一句:凡是金屬、凡是設備的不帶電金屬外殼,全部都要可靠接地,而且要全程電氣連續、不能中斷。
實務重點
1. 接地範圍(第一款)
- 所有金屬管槽、電纜的金屬被覆層都要接地。
- 固定式設備、可攜式器具的「非帶電金屬部分」(外殼、機架等)都要接地。
- 重點在「可攜式」也算——常被忽略的手提工具、移動式設備也要納入。
2. 危險場所的接地依其分類條文辦理(第二款一)
- 第一類場所 → 依第483條。
- 0區、1區、2區 → 依第548條。
- 也就是說這條本身不重複規定危險場所接地細節,而是「指向」對應條文,設計時要回頭查那兩條的具體做法。
3. 可攜式/懸吊式裝置的接地型配件(第二款二)
- 供電給可攜式或懸吊式裝置、且帶有被接地導線的電路,其插座、插頭、接頭都必須是接地型(含接地極)。
- 可撓軟線(電纜線)裡的被接地導線,要正確接到:燈具的螺紋殼,或器具的被接地端子。這是極性與接地正確性的要求,不能接錯。
4. 設備接地導線的電氣連續性(第二款三)
- 固定配線、懸吊照明、可攜式燈具、可攜式器具之間的不帶電金屬部分,設備接地導線必須保持電氣連續。
- 連續性是這條的靈魂——接地線只要中間斷一處,故障電流就回不去,整條接地等於失效。
注意事項
- 這類場所環境惡劣(油污、震動、頻繁插拔可攜式工具),接地連續性最容易在接頭、插拔處劣化,現場驗收與定期檢查要特別量測接地連續性。
- 危險場所的接地實際做法務必同步查第483條、第548條,本條只是把它們串進車輛場所的脈絡。
- 可攜式器具的軟線接地導線接點(螺紋殼、被接地端子)容易接反或鬆脫,配線時要核對極性。
- 本文為工程技術說明,非法律意見;實際合規判斷請依完整法規與審查單位認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