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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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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於停放飛機之棚庫內,飛機裝填有易燃性液體,或裝填有可燃性液體且周圍溫度高於閃火點之場所,其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專供停放未裝填前項規定燃料飛機之場所,不適用本節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飛機棚庫(機庫)電氣裝設的「適用範圍開關」。簡單說:棚庫內若停放的飛機裝有易燃性液體,或裝有可燃性液體且環境溫度高過其閃火點時,這個棚庫就被視為危險場所,裡面的用電設備、器具、配線都必須依照本節(飛機棚庫專節)的規定來施工。

反過來,如果棚庫只停放「沒有裝填上述燃料」的飛機,就不適用本節這些較嚴格的規定。

實務重點

  • 判定關鍵在「燃料是否在場」:危險來源是飛機油箱裡的易燃/可燃液體,以及其揮發出的可燃蒸氣。只要機庫內有加注燃料的飛機停放,整個機庫的電氣設計就要拉高到本節標準。
  • 可燃性液體的判定看溫度:條文區分「易燃性液體」與「可燃性液體」。可燃性液體只有在「周圍溫度高於閃火點」時才被納入——因為要到閃火點以上才會釋出足夠形成可燃氣氛的蒸氣。
  • 空機庫可放寬:純粹停放未裝填燃料機體(例如已抽乾油料、維修拆解狀態)的場所,可不套用本節,但前提是要能確認確實無燃料。

注意事項

  • 本條只界定「適不適用」,具體的配線方式、設備等級、分區高度等要求在本節後續條文,設計時要連同往下的條文一併查閱。
  • 實務上機庫常有「混用」情況:平時放空機、偶爾停放加油飛機。設計階段應依「最不利使用情境」評估是否需以危險場所規格施工,避免事後因使用方式改變而不符規定。
  • 「閃火點」與「周圍溫度」屬現場環境與燃料特性的判斷,需取得實際燃料資料與場所溫度條件,不可憑印象認定。
  • 本解讀僅就工程意義說明,實際是否屬危險場所及如何分區,仍須由設計者依現場條件與本節完整條文判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