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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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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飛機棚庫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窪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二、無隔離或通風區域:飛機棚庫之全部空間,包含與飛機棚庫無牆壁或隔間之任何鄰近或連通區域,自地面向上至四百六十毫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三、鄰近飛機區域: (一)維修及停機棚:自飛機發動機或燃料箱水平展開一‧五米,自地面向上至機翼或引擎封閉箱體上緣上方一‧五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二)飛機油漆棚: 1.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米,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三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2.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米至九米,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九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四、隔離及通風區域:儲存室、電控室及其他類似場所等鄰近飛機棚庫區域,有換氣之通風,或有牆壁或隔間有效與飛機棚庫隔離者,屬非分類場所。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劃飛機棚庫的「危險(防爆)區域分類」。航空燃油揮發後是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會往低處沉積,所以條文以地面高度距飛機/燃料源的水平距離來界定哪裡是第一種(1區)、哪裡是第二種(2區)、哪裡算非分類場所。分類決定該區域電氣設備要用什麼等級的防爆型式與配線方式。

實務重點

  • 窪坑/低於地面空間:因油氣會沉積積聚,直接列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1區),是危險度最高區。
  • 棚庫一般空間(無隔離通風):包含與棚庫無牆/無隔間相連通的鄰近區域,自地面起算向上至 460 mm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2區)。也就是「貼近地板的一層」要當2區處理。
  • 鄰近飛機區域
    • 維修/停機棚:以發動機或燃料箱為基準,水平 1.5 m、地面向上至機翼或引擎封閉箱體上緣上方 1.5 m,屬2區
    • 油漆棚(因加上噴漆溶劑揮發,範圍更大、更嚴):水平 3 m內、向上至飛機上方 3 m1區;水平 3~9 m、向上至飛機上方 9 m2區
  • 隔離且通風的附屬空間:儲存室、電控室等只要有換氣通風,或有牆壁/隔間有效與棚庫隔離,即屬非分類場所,可用一般設備。

注意事項

  • 設計配電與選用電氣設備前,先依本條把現場各區的分類圖畫清楚,再據此選防爆等級、配線方法與封閉方式。
  • 區域邊界是三維的:水平距離與高度要同時滿足才落在該分類,跨界處(如460 mm上下、1.5 m內外)要特別留意設備安裝位置。
  • 「無牆/連通的鄰近區域」會被一併納入分類,不能因為設備裝在隔壁就當安全;唯有確實做到隔離或通風才能降為非分類。
  • 電控室要享有「非分類」待遇,務必確認其通風或隔間是有效的,否則裡面的開關、馬達等設備就成為點火源風險。
  • 本條僅界定分類範圍,各分類對應的具體設備與配線要求需依規則其他相關條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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