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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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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為確保20區、21區及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在正常使用及維修下能安全運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危險場所執行業務之人員應依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存在易燃性氣體及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處,選用及裝設用電設備、器具或配線方法時,應考慮此種同時存在條件,包括訂定該設備或器具之安全運轉溫度。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針對「粉塵/纖維/飛絮」危險場所(20區、21區、22區)的總體要求,目的是讓這些場所裡的用電設備在正常運轉跟維修保養時都能安全。重點有兩個:一是人員資格要求,二是當現場同時存在「易燃性氣體」跟「可燃性粉塵/纖維/飛絮」兩種危險物質時的選用與裝設原則。

所謂20/21/22區,是依粉塵爆炸危險程度分級的場所(20區最嚴重、持續存在;22區最輕、偶發),這條本身沒定義分級細節,只規定在這些場所該怎麼做。

實務重點

  1. 人員資格(第一款):在這類危險場所執行作業的人員,要依第465條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這條把人員資格/能力的要求指向第465條,設計或施工排人時要回去查第465條的具體規定,不能隨便派一般人員進場作業。

  2. 氣體與粉塵共存的場所(第二款):實務上有些廠區同時有易燃性氣體(屬於氣體危險場所,1區/2區那套)跟可燃性粉塵/纖維/飛絮(20/21/22區那套)。這種「兩種危險源並存」的場合,選設備、選器具、選配線方法時,不能只考慮其中一種,必須同時滿足兩邊的條件。

  3. 安全運轉溫度(第二款):條文特別點出要「訂定該設備或器具之安全運轉溫度」。這是粉塵場所的關鍵——粉塵會在設備表面堆積形成隔熱層,使表面溫度升高並可能達到粉塵的引燃溫度。氣體與粉塵共存時,設備表面溫度的限制要同時對應氣體的引燃溫度與粉塵層的引燃條件,取最嚴格者。

注意事項

  • 第一款只是把人員要求「轉指向」第465條,本條沒有列出具體資格內容,務必直接調閱第465條對照辦理。
  • 第二款的核心精神是「就高不就低」:氣體與粉塵共存時,設備的防護等級、溫度等級要同時符合兩種危險物質的要求,而非二選一。
  • 條文要求在這種共存條件下「訂定安全運轉溫度」,設計階段就應把表面溫度評估納入選型依據,並考量粉塵堆積對散熱與表面溫度的影響。
  • 本條為原則性規定,未列出具體溫度數值或分區判定門檻,實際數值應依適用之分區判定與設備規格另行確認,不可在本條基礎上自行套用未載明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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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