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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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非住宅場所之插座負載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者,得適用表五三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該負載得併入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非住宅場所」的插座負載,在計算幹線(feeder)容量時可以打折(需量因數)的規定。
簡單說:辦公室、商場這類非住宅場合,插座不會同時間全部都在用滿載,所以算幹線時不必把所有插座負載硬加總,可以套用「表五三」的需量因數來打折計算。
實務重點
- 前提條件:插座負載必須是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方式計算的,才適用本條。
- 兩種打折路徑:
- 直接對插座負載套用「表五三」的幹線需量因數。
- 或者把插座負載「併入照明負載」一起計算,這時改套用「表五二」的幹線需量因數。
- 這是給設計者的彈性:可依場所實際狀況選擇對自己較合適、較合理的計算方式來定幹線載流容量。
注意事項
- 本條只適用「非住宅場所」,住宅不在此列。
- 適用前要先確認插座負載確實是按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算出來的,否則不能直接套用本條的需量因數。
- 需量因數的具體數值要查「表五二」「表五三」原表,本條文本身沒有列出數字,設計時務必對照實際表格取值,不要憑記憶套數字。
- 需量因數是用於「幹線」容量計算的折減,分路(branch circuit)的計算另有規定,不要混用。
- 採用「併入照明負載」這條路徑時,整體負載歸類與後續其他計算也要一致,避免重複折減或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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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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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需量因數之插座負載部分 (kVA) 需量因數 (%) 10以下 100 超過10 50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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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適用需量因數之 照明負載部分 (W) 需量因數 (%) 住宅 3,000以下 100 3,001至120,000 35 超過120,000 25 醫院註 50,000以下 40 超過50,000 20 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包 括不提供房客烹飪用電器具 之公寓式房屋註 20,000以下 50 20,001至100,000 40 超過100,000 30 大賣場(倉儲) 12,500以下 100 超過12,500 50 其他 總伏安 100 註:供電給醫院、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區域之幹線或進屋線負載計算,於全部照 明負載可能同時使用之區域,例如手術室、舞廳或飯廳,不得適用本表之需量 因數。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