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53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非住宅場所之插座負載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者,得適用表五三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該負載得併入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非住宅場所」的插座負載,在計算幹線(feeder)容量時可以打折(需量因數)的規定。

簡單說:辦公室、商場這類非住宅場合,插座不會同時間全部都在用滿載,所以算幹線時不必把所有插座負載硬加總,可以套用「表五三」的需量因數來打折計算。

實務重點

  • 前提條件:插座負載必須是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方式計算的,才適用本條。
  • 兩種打折路徑
    1. 直接對插座負載套用「表五三」的幹線需量因數。
    2. 或者把插座負載「併入照明負載」一起計算,這時改套用「表五二」的幹線需量因數。
  • 這是給設計者的彈性:可依場所實際狀況選擇對自己較合適、較合理的計算方式來定幹線載流容量。

注意事項

  • 本條只適用「非住宅場所」,住宅不在此列。
  • 適用前要先確認插座負載確實是按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算出來的,否則不能直接套用本條的需量因數。
  • 需量因數的具體數值要查「表五二」「表五三」原表,本條文本身沒有列出數字,設計時務必對照實際表格取值,不要憑記憶套數字。
  • 需量因數是用於「幹線」容量計算的折減,分路(branch circuit)的計算另有規定,不要混用。
  • 採用「併入照明負載」這條路徑時,整體負載歸類與後續其他計算也要一致,避免重複折減或漏算。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五三 非住宅場所插座負載之幹線需量因數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適用需量因數之插座負載部分 (kVA)需量因數 (%)
    10以下100
    超過1050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 表五二 照明負載之幹線需量因數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場所適用需量因數之 照明負載部分 (W)需量因數 (%)
    住宅3,000以下100
    3,001至120,00035
    超過120,00025
    醫院註50,000以下40
    超過50,00020
    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包 括不提供房客烹飪用電器具 之公寓式房屋註20,000以下50
    20,001至100,00040
    超過100,00030
    大賣場(倉儲)12,500以下100
    超過12,50050
    其他總伏安100
    註:供電給醫院、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區域之幹線或進屋線負載計算,於全部照 明負載可能同時使用之區域,例如手術室、舞廳或飯廳,不得適用本表之需量 因數。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