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一般照明總負載計算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前項規定不得用於決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數。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一般照明的「需量因數」可以怎麼用、不能怎麼用。
建築物內所有照明插上去同時全開的機率很低,所以在計算幹線(feeder)的負載時,准許按表五二的需量因數打折,不必把全部照明負載加總後直接當作幹線設計值。但這個折扣只能用在幹線計算,不能拿來決定一般照明需要拉幾條分路。
實務重點
- 需量因數適用對象:一般照明「總負載」算到幹線時,套用表五二的需量因數,可降低幹線載流量與導線、保護設備的設計值。
- 分路數一律用實際連接負載算:第二項明確排除——決定分路數量時不准打折,必須以實際接續負載(全額)為基準分配分路。
- 兩個層級分開算:分路(branch circuit)端用全額負載;幹線(feeder)端才可套需量因數。
注意事項
- 需量因數的具體數值與分段方式,依表五二為準,本條文未列數字,設計時務必查對該表。
- 不要把幹線端算出的折扣負載往回套到分路,否則分路數會被低估,造成單一分路過載。
- 本條只規範「一般照明」,其他性質負載(如插座、專用設備)不在此條折扣範圍內,應另依相關條文處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展開結構化表格
場所 適用需量因數之 照明負載部分 (W) 需量因數 (%) 住宅 3,000以下 100 3,001至120,000 35 超過120,000 25 醫院註 50,000以下 40 超過50,000 20 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包 括不提供房客烹飪用電器具 之公寓式房屋註 20,000以下 50 20,001至100,000 40 超過100,000 30 大賣場(倉儲) 12,500以下 100 超過12,500 50 其他 總伏安 100 註:供電給醫院、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區域之幹線或進屋線負載計算,於全部照 明負載可能同時使用之區域,例如手術室、舞廳或飯廳,不得適用本表之需量 因數。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