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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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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一般照明總負載計算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前項規定不得用於決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數。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一般照明的「需量因數」可以怎麼用、不能怎麼用。

建築物內所有照明插上去同時全開的機率很低,所以在計算幹線(feeder)的負載時,准許按表五二的需量因數打折,不必把全部照明負載加總後直接當作幹線設計值。但這個折扣只能用在幹線計算,不能拿來決定一般照明需要拉幾條分路。

實務重點

  • 需量因數適用對象:一般照明「總負載」算到幹線時,套用表五二的需量因數,可降低幹線載流量與導線、保護設備的設計值。
  • 分路數一律用實際連接負載算:第二項明確排除——決定分路數量時不准打折,必須以實際接續負載(全額)為基準分配分路。
  • 兩個層級分開算:分路(branch circuit)端用全額負載;幹線(feeder)端才可套需量因數。

注意事項

  • 需量因數的具體數值與分段方式,依表五二為準,本條文未列數字,設計時務必查對該表。
  • 不要把幹線端算出的折扣負載往回套到分路,否則分路數會被低估,造成單一分路過載。
  • 本條只規範「一般照明」,其他性質負載(如插座、專用設備)不在此條折扣範圍內,應另依相關條文處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五二 照明負載之幹線需量因數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場所適用需量因數之 照明負載部分 (W)需量因數 (%)
    住宅3,000以下100
    3,001至120,00035
    超過120,00025
    醫院註50,000以下40
    超過50,00020
    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包 括不提供房客烹飪用電器具 之公寓式房屋註20,000以下50
    20,001至100,00040
    超過100,00030
    大賣場(倉儲)12,500以下100
    超過12,50050
    其他總伏安100
    註:供電給醫院、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區域之幹線或進屋線負載計算,於全部照 明負載可能同時使用之區域,例如手術室、舞廳或飯廳,不得適用本表之需量 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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