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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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PVC 管、塵密型導線槽。
(二)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三)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單一層敷設於梯型、通風底板型或通風槽型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以上。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塵密型可撓連接頭。
(二)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四)互鎖型金屬被覆電纜,有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及搭配適用之塵密型終端配件。
(五)符合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之可撓軟線。
三、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應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本條規範「第三類場所」(可燃性纖維或飛絮環境,例如紡織、木工、穀物加工等會產生易燃粉塵/纖維屑的場所)第一種與第二種場所的配線方法。核心精神就是:配線系統要能防止纖維、飛絮、粉塵堆積進入或附著於帶電部位,避免積塵被電弧或高溫點燃。
實務重點
1. 固定配線(第一款)可三選一:
- 用金屬導線管系統(厚金屬管、薄金屬管、無螺紋金屬管)、PVC 管,或塵密型導線槽。
- 用 MI 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搭配「適用的終端配件」。
- 用 MI 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的高壓電纜,但若敷設於電纜架時有條件:限「梯型、通風底板型或通風槽型」電纜架、單一層敷設(不可疊層),且電纜彼此間隔須在最大電纜直徑以上。這個間隔要求是為了散熱與避免飛絮在電纜間夾積。
2. 需要可撓性連接的場合(第二款)五選一:
- 塵密型可撓連接頭、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均需搭配適用管配件)。
- 有聚合物外皮的互鎖型金屬被覆電纜,搭配塵密型終端配件。
- 符合第 526 條情形時,可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的可撓軟線。
3. 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依第 474 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4. 線盒與管配件一律要「塵密型」。
注意事項
- 「塵密型」是本條反覆強調的關鍵詞——線盒、管配件、可撓連接頭都要塵密型,設計選材時別漏掉。
- 電纜架敷設時務必落實「單層」與「間隔大於最大電纜直徑」兩個條件,這是現場最容易被忽略、查核也最常抓的點。
- 可撓連接屬於應力與磨耗較高處,務必選用條列允許的型式並配對正確管配件,不可用一般可撓管充數。
- 涉及第 526 條(可撓軟線)與第 474 條(非引火性配線)時,須回去比對該等條文的細部規定,本條只是指引援引。
- 本文為工程技術說明,實際設計施工仍應依完整法規與現場危險場所分類辦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