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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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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三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之技術加以保護。但符合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第三類場所(屬於危險場所分類之一,通常與可燃性纖維、飛絮等易燃物有關)對「裸露帶電體」有電壓上限管制。本條規定:在第三類場所,未絕緣暴露的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其運轉電壓不得超過 30 V;如果該場所同時屬於潮濕場所,限制更嚴,運轉電壓不得超過 15 V

超出這個範圍、又無法避免有未絕緣暴露部分時,必須用本條第二項所指的保護技術處理。

實務重點

  • 兩段門檻要分清楚
    • 一般第三類場所:未絕緣暴露部分運轉電壓 ≤ 30 V。
    • 潮濕的第三類場所:未絕緣暴露部分運轉電壓 ≤ 15 V。
    • 潮濕環境因人體與設備對地阻抗下降,觸電與引火風險更高,所以門檻砍半。
  • 超過門檻的暴露部分要做保護:第二項要求,這些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的下列技術加以保護:
    • 本質安全電路
    • 非引火性電路
    • 非引火性設備
  • 設計上優先消除裸露帶電:端子、匯流排、組件能加蓋、封閉、絕緣的就做,把「未絕緣暴露」的範圍降到最低,是最直接的合規方向。
  • 例外出口:符合第 529 條規定者,不受第二項保護技術要求的限制(實際引用時要回查第 529 條本文確認其適用條件)。

注意事項

  • 判斷時先確認「該處是否屬於第三類場所」以及「是否同時為潮濕場所」,兩者直接決定用 30 V 還是 15 V 這條線。
  • 本條管的是運轉電壓是否未絕緣暴露兩件事的組合,不是只看電壓或只看是否裸露。
  • 第二項所列的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設備,都必須是「適用於第三類場所」者,選用設備與電路設計時須對應到正確的場所分類,不能拿其他類場所的認可品直接套用。
  • 援引第 529 條例外前,務必核對該條的完整條件,避免誤用免除規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