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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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符合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且適用於2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若為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者,或為不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者,得裝設於第三類第一種場所。
符合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且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若為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者,或為不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者,得裝設於第三類第二種場所。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處理「可燃性粉塵」危險場所(第三類場所)的設備選用問題。重點是:在粉塵爆炸危險環境裡,設備的表面運轉溫度會不會把堆積或飄浮的粉塵點燃,是關鍵。
本條把粉塵設備依「適用分區」與「會不會過載」拆成兩種溫度上限:
- 裝在第三類第一種場所:設備要符合第555條第2款第2目規定,且適用於20區。
- 會過載的設備:運轉溫度需在 120°C 以下
- 不會過載的設備:運轉溫度需在 165°C 以下
- 裝在第三類第二種場所:設備要符合第555條第2款第2目規定,且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
- 會過載的設備:運轉溫度需在 120°C 以下
- 不會過載的設備:運轉溫度需在 165°C 以下
兩種場所的溫度門檻數字一樣,差別在於「適用分區」的要求:第一種場所只認可20區設備;第二種場所放寬到20、21、22區皆可。
實務重點
- 先確認設備適用的『區』分類:本條把粉塵環境用 20/21/22 區來描述(即依粉塵存在的頻率與時間分級)。選設備時要先看銘牌或認證文件標示的適用區別,再對照場所種類。
- 『會過載』與『不會過載』要分清楚:兩者溫度上限不同。會過載者門檻較嚴(120°C),因為過載時表面溫度會再往上跑;不會過載者放寬到165°C。判斷依據是設備本身運轉特性與保護方式。
- 運轉溫度指的是設備在運轉時可能達到的表面溫度,須以該值與本條門檻比對,而非額定值或環境溫度。
- 本條與第555條第2款第2目連動,設備本身的構造/認證要件須先滿足該目規定,本條才在「裝設場所」上做進一步限制。
注意事項
-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限制較嚴(僅20區設備),切勿把只適用21區或22區的設備裝進第一種場所。
- 溫度判斷務必取最不利運轉狀況(含過載情形)下的表面溫度,避免實際使用時超過粉塵點燃溫度。
- 選用設備時保留銘牌、認證與溫度等級文件,作為符合本條與第555條的佐證。
- 條文本身未列各區的定義與粉塵點燃溫度數值,實際比對需回到相關定義條文與設備認證資料,不可自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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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5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