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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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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以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 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第三類場所指的是會有易燃纖維、棉絮、飛絮飄散堆積的環境(如紡織、棉花加工廠)。這條規定設備表面在連續滿載運轉時溫度不能太高,因為堆積在設備殼體上的棉絮/纖維長期受熱會逐漸乾燥、碳化,最後在沒有明火的情況下自燃起火。

條文直接給了兩個表面溫度上限:

  • 不會過載的設備/器具:表面最高溫度 ≦ 攝氏 165 度
  • 會過載的設備/器具(如電動機、電力變壓器):表面最高溫度 ≦ 攝氏 120 度

會過載者門檻更低,是因為過載時溫度會再往上飆,必須預留安全裕度。

實務重點

  1. 判斷設備屬「會過載」或「不會過載」是選型第一步。電動機、電力變壓器這類負載會變動、可能堵轉或過載的設備,一律以 120℃ 為上限把關;固定負載、不會過載者才適用 165℃。
  2. 量測條件是「連續滿載運轉」下的表面溫度,不是空載或剛啟動時。驗證時要在最嚴苛的滿載穩態工況下量測殼體實際表面溫度。
  3. 針對的是表面溫度,不是內部繞組溫度。因為起火介質(纖維、飛絮)是堆在設備外殼上的,所以管制點在可被棉絮接觸的外表面。
  4. 設備選型時優先選低溫升、表面溫度有明確標示的型式,並把運轉環境溫度(基準溫升疊加)一併考慮。

注意事項

  • 此溫度上限是針對堆積纖維「碳化自燃」的防火設計考量,與一般設備溫升耐熱無關,不能用設備本身耐溫合格就視為滿足本條。
  • 現場若有定期清潔、避免飛絮堆積的管理措施,仍不能取代本條對表面溫度的硬性要求;溫度限值是設備本身須滿足的條件。
  • 過載型設備(電動機、變壓器)若加裝保護避免過載,仍應以 120℃ 為設計依據,因條文是以設備「會不會過載」的本質分類,而非以是否裝保護來放寬。
  • 本文僅為工程技術說明,實際歸類與合規認定請依條文原文及主管機關判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