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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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纜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裝設應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保持電纜架系統之電氣連續性。
二、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板或封閉箱體加以保護。
三、電纜架穿過隔板、牆壁、台架或地板者,應符合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四、除前款規定外,電纜架應為暴露且可觸及者。
五、電纜架應有足夠空間以供電纜敷設及維護。
六、電纜架連接導線管時,其邊欄不得開孔。
七、電纜架位於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內,且電纜架系統可承載荷重者,得用於支撐線盒或管匣。若線盒或管匣附掛於電纜架系統之底部或側面,其固定及支撐應符合第三百十五條規定。
八、電纜架內之電纜超過六百伏特者,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並設置於電纜架系統處可視及範圍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有該警告標識。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電纜架(cable tray)的裝設要求。重點是:電纜架要當成「一套完整的系統」來看待,不是隨便拼接的支架,要保持電氣連續性、要可觸及維護、穿牆過樓板要做防火處理,超過600V的還要掛高壓警告標識。
實務重點
- 第一款 完整系統+電氣連續性:電纜架本體是金屬導體系統,現場彎曲、裁切、補強後,各段之間的搭接必須維持電氣連續,等於是接地路徑的一部分,不能斷開。
- 第二款 防護蓋板:必要時(例如易遭機械損傷或有掉落物風險處)加裝非易燃性蓋板或封閉箱體保護。
- 第三款 穿越隔板/牆/地板:要依第288條第1項第5款(防火填塞/穿越處理)辦理,維持區劃完整性、防止火焰延燒。
- 第四款 暴露且可觸及:除穿牆穿樓板等必要封閉處外,電纜架原則上要外露、人員可接觸到,便於檢查與維護——這也是電纜架散熱與後續加線的設計前提。
- 第五款 足夠空間:要預留電纜敷設、後續維護及增線的作業空間,不能塞滿到無法施工。
- 第六款 接導線管處邊欄不得開孔:電纜架與導線管(conduit)連接時,承載邊欄(側板)不可任意鑽孔,避免破壞結構強度與載重能力。
- 第七款 兼作支撐:只限「合格人員管理監督的工業廠區」且電纜架本身載重足夠時,才可拿電纜架來支撐線盒或管匣;若線盒/管匣掛在電纜架底部或側面,其固定支撐要符合第315條。一般場所不可把電纜架當萬用支架用。
- 第八款 高壓警告標識:架內電纜超過600V者,要設耐久、明顯的「高電壓危險」標識,且在可視範圍內、每隔3米以內就要有一個,確保維護人員任一位置都看得到警示。
注意事項
- 電氣連續性是接地安全核心,現場切割彎曲後務必確認各段搭接導通,不可僅靠塗裝面接觸。
- 穿越防火區劃的填塞要併同第288條一起檢核,別只做電纜架本身。
- 「電纜架可當支撐」是有條件的例外(工業廠區+合格人員+承載足夠),設計時不要當成通用作法,並務必回頭核對第315條的固定支撐要求。
- 600V以上的3米間距警告標識是本條明確數值,巡檢時逐段確認標識完整、清晰、未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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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