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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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蓄電池若會產生氣體者,其裝設位置應採取適用於蓄電池之通風技術,使氣體充分流通及散逸,避免危害人體或爆炸性混合氣體之累積。
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防護應符合第八條規定。
蓄電池系統之工作空間應符合表八或表九四八~一規定。其工作空間量測應從蓄電池箱體、機櫃或托架之邊緣開始。
蓄電池機櫃之電池槽與維護時不需接近之牆壁或構造物側間,應保持二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
上出線式蓄電池裝設於分層機櫃或蓄電池櫃架上者,其最高點與該點上方之機櫃或天花板間,應有蓄電池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之工作空間。
蓄電池室之出入門應朝出口方向對外開啟,並配裝緊急或消防出口適用之門把。
蓄電池系統之工作空間應裝設照明燈具。該燈具不得僅以自動裝置控制。若有相鄰光源照射之工作空間,得免加裝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之位置不得使人員在蓄電池空間內維修照明燈具時,暴露於蓄電池之帶電部分,或於照明燈具故障時,對蓄電池造成危害。
蓄電池儲存室不得有瓦斯管線經過。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蓄電池會產生氣體者,裝設位置要適當通風使氣體散逸、避免危害或爆炸性混合氣體累積;帶電部分防護依第 8 條;工作空間依表八或表九四八~一(自電池箱體/機櫃/托架邊緣量起);電池槽與維護不需接近的牆/構造物間保持二十五毫米以上;蓄電池室出入門朝出口外開並配緊急/消防出口門把;工作空間要有不可僅自動控制的照明;儲存室不得有瓦斯管線經過。
實務重點
- 通風散氣 + 電池槽離牆 ≥25 毫米 + 工作空間表八/表九四八~一。
- 門外開緊急門把 + 照明 + 禁瓦斯管經過。
注意事項
- 25 毫米、表八/表九四八~一、第 8 條為原文要求;鉛酸電池充電釋氫易爆,通風與禁瓦斯管是防爆核心。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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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電壓 (V) 最小工作空間 (m) 情況1 情況2 情況3 601 - 2,500 0.9 1.2 1.5 2,501 - 9,000 1.2 1.5 1.8 9,001 - 25,000 1.5 1.8 2.7 25,001 - 75,000 1.8 2.4 3.0 超過75,000 2.4 3.0 3.6 註:1.本表所指之「情況」定義如下: 情況 1.工作空間之一邊有暴露帶電部分,且另一邊既無暴露帶電部分,亦無 接地組件,或工作面之兩邊皆有暴露帶電部分,並以絕緣物有效防 護者。採用絕緣導線或絕緣匯流排運轉電壓不超過 300 V 者,不視為 帶電部分。 情況 2.工作空間之一邊有暴露帶電部分,且另一邊有接地組件。混凝土牆及 磚(或瓷磚)牆,視為接地之建築物面。 情況 3.工作空間之兩邊皆有暴露帶電部分(未依照情況 1 規定加以防護者)且 運轉人員處於其間者。 2.正面不帶電之配電盤或控制盤背後無高壓熔線或開關等需做更換或調整作 業,且所有接線不必自背面而可由其他方向接近者,該盤體之背後得免保留 工作空間。但由背後始能從事停電部位設備作業者,應至少保持 0.9 m 之水 平工作空間。 3.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水平工作空間得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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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電壓 (V) 最小工作空間 (m) 情況1 情況2 情況3 0-150 0.9 0.9 0.9 151-600 0.9 1.0 1.2 601–1,000 0.9 1.2 1.5 註:1.本表所指之「情況」定義如下: 情況 1.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一邊,且另一邊無帶電部分或無接地 組件;或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之兩邊,且由絕緣物有效防 護。 情況 2.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一邊,且另一邊為接地組件。混凝 土、磚造或瓷磚牆壁視為接地。 情況3.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之兩邊。 2.對地電壓600 V至1,000 V部分,適用於直流用電設備之最小工作空間。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