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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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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動機過熱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運轉於非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且超出所要求之速度範圍者,應有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過載保護,並應依下列規定之一加以過熱保護: (一)依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裝設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具有負載及速度感測過載保護,且在停機或停電時有熱記憶保留功能。為連續責務負載者,無需具有熱記憶保留功能。 (三)利用嵌入電動機之熱感測器偵測溫度而動作之積熱保護電驛,以達到電動機之過熱保護功能。 (四)利用嵌入電動機之熱感測器,其信號可由可調速驅動系統接收及動作。 二、使用多具電動機者,應有符合前款規定之個別電動機過熱保護。 三、自動重新起動之電動機過熱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依序停止運轉之電動機過熱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專門講「可調速驅動系統(VFD/變頻驅動)」帶動的電動機,要怎麼做過熱保護。重點在於:當電動機不是跑在銘牌標示的額定電流、又超出設計速度範圍時,傳統靠額定電流設定的過載元件就不一定保護得到,所以本條另外規定了過熱保護的做法。

核心觀念:過載保護(看電流)過熱保護(看溫度/熱) 是兩件事。變頻運轉下,低速大轉矩或調速範圍變動會讓散熱條件改變,光靠電流判斷不夠,必須補上溫度導向的保護手段。

實務重點

第一款列出四選一的過熱保護方式:

  1. (一)整合於電動機的積熱保護器:依第225條,直接裝在電動機本體。
  2. (二)驅動系統內建負載+速度感測的過載保護:但要求停機或停電時要有「熱記憶保留」——也就是斷電後再起動時,系統仍記得電動機先前的熱累積狀態,避免熱還沒散就重啟燒機。例外:連續責務(連續運轉)負載可不需熱記憶。
  3. (三)嵌入式熱感測器 + 積熱保護電驛:把溫度感測器埋進繞組,由電驛依實測溫度動作。
  4. (四)嵌入式熱感測器,信號送回變頻器處理:感測器訊號由可調速驅動系統接收並動作。

第二款:多台電動機時,每一台都要有上述其中一種個別的過熱保護,不能共用一組保護就算數。

第三款:

  • 自動重新起動的電動機 → 過熱保護要符合第232條。
  • 依序停止運轉的電動機 → 過熱保護要符合第233條。

注意事項

  • 設計變頻系統時,先確認電動機是否運轉於非銘牌額定電流且超出速度範圍——若是,本條的過熱保護就是強制要求,不能只靠一般過載元件。
  • 選(二)這種「靠驅動器演算」的方案,務必確認該驅動器確實具備熱記憶保留功能(連續責務除外),否則斷電復電的重啟工況會有風險。
  • 選嵌入式熱感測器(三)、(四)時,感測器要在電動機製造/繞組階段就埋入,後裝困難,採購電動機時就要把這個需求講清楚。
  • 多台電動機共用一台變頻器或同一迴路時,特別留意第二款「個別保護」的要求。
  • 本條只談原則與選項,實際的積熱保護器、過載元件規格仍要回到所引用的第225、232、233條一併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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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