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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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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動機為責務週期、間歇性或非同時運轉,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足以承載依電動機容量、具數,與其負載及責務特性所決定之最大負載者,該導線安培容量經設計者確認得小於第二百十六條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第216條(電動機幹線載流量計算)的一個例外條款。一般情況下,多台電動機共用幹線時,幹線導線的安培容量要依216條的規則計算(通常會以滿載連續運轉為基礎堆疊)。但實務上,很多電動機根本不會「同時、連續、滿載」運轉——它們可能是斷續使用、輪流使用、或屬於有明確工作週期(責務週期)的設備。

本條允許:當電動機屬於責務週期(duty cycle)、間歇性、或非同時運轉時,幹線導線只要能承載「依電動機容量、台數、實際負載與責務特性算出來的最大負載」,其安培容量可以小於216條的規定值——但前提是要由設計者確認

實務重點

  • 適用情境:幹線下游的多台電動機不是時時刻刻一起滿載。例如沖床、起重機、輸送設備、製程設備等具明確工作循環(on/off)的負載。
  • 判斷依據四要素:條文明列要綜合考量(1)電動機容量、(2)台數、(3)實際負載、(4)責務特性,去推算出真正會出現的最大負載
  • 核心精神:導線只要撐得住真正的最大需量即可,不必為了一個永遠不會發生的「全部同時滿載」情境而過度放大導線。
  • 責任歸屬:條文明確要求「經設計者確認」。也就是說,要降規格、放寬到小於216條,必須是設計者基於負載分析做出的工程判斷,並負責。

注意事項

  • 這是例外而非常態。要引用本條放寬,必須拿得出責務特性與負載分析的依據,不能憑感覺縮導線。
  • 「非同時運轉」要確實成立——若實際運轉中可能出現多台同時啟動或同時滿載的情形,就不該套用本條。需特別留意啟動電流疊加的可能性。
  • 條文本身未給任何降載百分比或具體係數,計算方法仍須回到216條框架及電動機的責務分類去推導,本條只是授權「結果可小於216條」。
  • 設計者應留存負載計算書與責務特性判定依據,以利後續查驗與維護時的追溯。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