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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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幹線分接導線終端應接至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分接導線裝設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內,且長度在三米以下者,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分接導線安培容量十倍。
二、分接導線裝設於可避免遭受外力損傷之處或封閉之管槽內,且長度不超過八米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
三、分接導線長度超過八米者,應與幹線具有同等安培容量。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從幹線分接出小一號導線」時,分接導線怎麼保護才合法。原則上分接點本身沒有過電流保護,靠的是幹線那顆過電流保護裝置(OCPD)。但幹線OCPD額定通常遠大於分接導線的載流量,分接導線一旦過載或短路,幹線OCPD可能跳不動。所以本條依「分接導線長度」分三種情況,用不同方式確保安全。
核心要求:分接導線的終端一定要接到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即下游要有保護),再依長度滿足下列三選一條件。
實務重點
依分接導線長度分三檔:
- 3 米以下(短分接):導線要裝在封閉操作器或管槽內。此時允許幹線OCPD安培額定最大到分接導線安培容量的 10 倍。換言之短距離、有封閉保護,容許上游保護放寬到10倍。
- 不超過 8 米(中分接):導線要裝在可避免外力損傷處或封閉管槽內。此時分接導線的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幹線OCPD額定的 1/3。這是限制導線不能太細,確保上游保護仍有一定保護能力。
- 超過 8 米(長分接):分接導線必須與幹線具有 同等安培容量,等於不准縮小,因為距離太長無法靠機械保護與比例規則涵蓋風險。
注意事項
- 三檔的「物理保護條件」與「容量條件」是配套的,不能只滿足長度卻忽略封閉/防外力的要求。
- 3米檔的10倍與8米檔的1/3是兩個方向的判準:3米看「上游OCPD相對導線」的倍數上限;8米看「導線相對上游OCPD」的容量下限,計算時別搞混分母分子。
- 分接導線末端務必接到分路OCPD,這是各檔共同前提,現場常見漏掉終端保護裝置。
- 計算安培容量時須以該導線在實際敷設條件下的容許載流量為準(依本規則其他相關條文修正後數值),本條只規範比例關係,不要把標稱線徑直接當容量用。
- 長度量測以實際分接導線路徑長度為準,跨檔時(如接近3米或8米臨界)建議取保守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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