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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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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供電給多具電動機或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幹線分接導線(W1),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負載之總和: 一、最大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所有同組之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總和。 三、除電動機外之非連續性負載之滿載電流。 四、除電動機外之連續性負載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一、在多具電動機中,有一具以上為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使用者,電動機額定電流應依表二一四規定計算電流總和。最大電動機額定電流之選定,以表二一四規定所得結果,與最大連續責務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兩者中取較大者列入計算。 二、以電動機操作之固定式電暖器應視為連續性負載。 三、為防止電動機或其他負載同時運轉而將電路互鎖者,該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得依可能同時運轉之電動機及其他負載之最大總電流決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供多具電動機或電動機與其他負載的幹線分接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總和:最大電動機滿載電流 1.25 倍 + 所有同組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總和 + 非電動機非連續負載滿載電流 + 非電動機連續負載滿載電流 1.25 倍。短時/間歇等責務電動機依表二一四計算;互鎖防止同時運轉者得依可能同時運轉最大總電流決定。

實務重點

  • 幹線容量=最大電動機 ×1.25 + 其餘電動機總和 + 非電動機(連續再 ×1.25)。
  • 互鎖電路可按最大同時運轉電流算。

注意事項

  • 1.25 倍、表二一四為原文要求;只有「最大一具」電動機與連續負載乘 1.25,避免重複疊加裕度。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二一四 非連續運轉電動機責務週期與額定電流百分比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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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轉類別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百分比 (%)
    5分鐘 額定15分鐘 額定30分鐘 及 60分鐘 額定連續 額定
    短時間責務運轉值 (電動閥、軋延機等)110120150
    間歇性責務幫浦 (客貨升降機、電動工具幫浦、 轉盤等)858590140
    週期性責務轉動 (礦坑用機械等)859095140
    變動責務110120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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