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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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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熱器具分路及幹線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器具分路: (一)分路供電給額定電流五十安培以下電熱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在五十安培以下者,導線線徑應依第四十條規定選用。 (二)分路供電給額定電流大於五十安培單具電熱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熱器具額定電流。但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時,導線安培容量大於電熱器具額定電流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且無連接其他負載者,得選用較高一級。 二、電熱器具幹線: (一)幹線導線安培容量應大於所接電熱器具額定電流之總和。已知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者,得依實際計算負載電流選擇適當導線,且採用安培容量不小於實際計算負載電流之導線。 (二)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幹線導線安培容量。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電熱器具」(如電熱爐、電熱水器、烘乾設備等阻抗性負載)的分路與幹線怎麼配導線、怎麼配過電流保護(OCPD,斷路器/保險絲)。核心邏輯:先看器具額定電流,再決定導線線徑與保護裝置額定,導線載流量不能小於負載,保護裝置不能大於導線承受能力

實務重點

分路(單一回路供電給器具):

  • 器具額定電流 50A 以下: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也在 50A 以下時,導線線徑直接依第 40 條(導線安培容量表)選用即可,沒有特別加嚴。
  • 器具額定電流 大於 50A 的單具器具:保護裝置額定不得大於器具額定電流——也就是不能放大保護裝置去遷就,避免器具過載時保護動作不及。
    • 例外:當標準規格的保護裝置安培數剛好配不上器具額定電流(市售OCPD是跳級的,沒有剛好對應值),且滿足兩個條件——導線安培容量同時大於器具額定電流與保護裝置額定、且該分路沒有接其他負載——才允許選用較高一級的保護裝置。

幹線(供電給多具電熱器具的主幹):

  • 幹線導線安培容量要大於所接器具額定電流的總和
  • 若已知需量因數功率因數,可用實際計算負載電流來選導線,但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計算負載電流
  • 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得大於幹線導線安培容量,確保導線過熱前保護先動作。

注意事項

  • 「導線先依載流量選好,保護裝置再依導線能力配」是貫穿全條的設計順序,別倒過來。
  • 「較高一級」的例外只適用於單具器具、無其他負載的分路;幹線或有共用負載的場合不適用,別誤用。
  • 用需量因數降載選幹線導線時,務必確認需量/功率因數的依據可靠,計算負載電流是導線載流量的下限,不能再砍。
  • 50A 以下分路要回去查第 40 條導線安培容量表,本條沒有直接給線徑數字。
  • 本文為工程技術說明,非法律意見,實際設計仍須回歸條文原文與相關章節核對。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