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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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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分路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額定應依過電流保護裝置所容許之最大安培額定決定。採用具較高安培容量之導線者,其分路額定仍應由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決定。 二、供移動性負載用之插座分路,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分路額定。 三、分路額定五十安培以下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時,應依表四○設置;採非金屬導線管配線或分路額定大於五十安培者,其導線最小線徑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選用。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分路設置:分路額定由過電流保護裝置所容許的最大安培額定決定(即使用更粗導線,分路額定仍由保護裝置額定定);供移動性負載插座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分路額定;分路額定五十安培以下用金屬導線管配線時依表四○設置,非金屬導線管或額定大於五十安培者導線最小線徑依第 25 條。

實務重點

  • 分路額定=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非由導線粗細決定)。
  • ≤50 安培金屬管走表四○;其餘依第 25 條。

注意事項

  • 50 安培、表四○、第 25 條為原文要求;「分路額定由保護裝置定」是避免保護失效,導線再粗也不改變分路標稱。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四○ 分路之設置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分路額定 (A) 設置1520304050
    最 小 線 徑分路之 導線單線 (mm)2.0
    絞線 (mm2)3.55.581414
    分接導線 (mm)1.61.6---
    過電流保護裝置(A)1520304050
    最大裝接負載(A)1520304050
    出線口 器具燈座型式一般型一般型重責務型重責務型重責務型
    插座額定 (A)最大1515或203040或5050
    註:1.本表適用於PVC導線。 2.分接導線僅能連接一個用電器具。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