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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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供電之最大負載,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或包含連續及非連續之綜合負載,其導線最小線徑所容許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二、分路供電給二個以上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可攜式負載用插座,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分路額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供電的最大負載:供電給連續負載(或連續+非連續混合)時,導線最小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 × 1.25 + 非連續負載總和」;供電給兩個以上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的可攜式負載插座時,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分路額定。
實務重點
- 連續負載部分乘 1.25 再加非連續負載,作為導線最小安培容量。
- 多可攜式插座分路:導線容量 ≥分路額定。
注意事項
- 1.25 倍為原文係數;只有「連續」那部分要乘,非連續負載按原值相加,避免過度設計或過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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