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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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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供電之最大負載,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或包含連續及非連續之綜合負載,其導線最小線徑所容許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二、分路供電給二個以上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可攜式負載用插座,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分路額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供電的最大負載:供電給連續負載(或連續+非連續混合)時,導線最小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 × 1.25 + 非連續負載總和」;供電給兩個以上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的可攜式負載插座時,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分路額定。

實務重點

  • 連續負載部分乘 1.25 再加非連續負載,作為導線最小安培容量。
  • 多可攜式插座分路:導線容量 ≥分路額定。

注意事項

  • 1.25 倍為原文係數;只有「連續」那部分要乘,非連續負載按原值相加,避免過度設計或過熱。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