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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由分路供電之負載不得大於分路額定及下列規定之最大負載: 一、分路同時供電給八分之一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機驅動設備及其他負載,其負載應以一‧二五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上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二、分路供電給有安定器、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電感性照明負載,其負載應以各負載額定電流之總和計算,而不以照明燈具之總瓦數計算。 三、電爐負載得依表五六規定選用幹線需量因數計算。 四、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不得大於分路額定百分之八十。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一條分路到底能掛多少負載」。原則是:分路上接的負載不能超過分路額定,而且針對四種特殊負載型態,計算方式各有規定,不能單純把瓦數加一加就算數。

實務重點

1. 含電動機(八分之一馬力以上固定電動機驅動設備)+ 其他負載

  • 計算方式:1.25 × 最大一台電動機負載 + 其他負載總和
  • 工程意義:電動機啟動電流大、且常會連續運轉,最大那台用 1.25 倍預留裕度,避免分路長期吃滿而過熱跳脫。注意是只對「最大」那台乘 1.25,其餘電動機與其他負載照實算。

2. 含安定器/變壓器/自耦變壓器的電感性照明負載

  • 計算方式:以各負載的「額定電流總和」計算,不是用燈具總瓦數。
  • 工程意義:安定器、變壓器本身有損耗與功率因數問題,實際輸入電流會大於燈管標示瓦數換算的電流。用額定電流算才反映真實線路負荷,避免低估。

3. 電爐負載

  • 得依表五六的幹線需量因數計算(本條未列出該表數值,須查表)。
  • 工程意義:電爐通常不會全部同時滿載,允許套用需量因數折算,計算上比較貼近實際同時使用情況。

4. 連續負載

  • 上限:分路額定的 80%
  • 工程意義:連續負載(長時間持續通電者)會讓導線與保護裝置長時間發熱,故只能用到額定的八成,反過來說就是分路要選大一級的容量來承載。照明、長時運轉設備設計時務必套這條。

注意事項

  • 這四款是「分別適用於不同負載型態」的計算規則,設計分路時要先判斷負載屬於哪一類再套對應算法。
  • 同一分路若同時有電動機、連續負載等,須綜合考量各款,取較嚴格者;連續負載 80% 限制與電動機 1.25 倍裕度都是為了避免長期過載。
  • 第三款的需量因數須回查表五六,本條未給數值,勿自行假設。
  • 照明負載務必記得用「額定電流」而非燈具瓦數換算,這是現場常見的低估陷阱。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五六 電爐、嵌入式蒸烤箱及其他烹飪用電器具之幹線需量因數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用電器具之 數量 (具)最大需量 (kW)需量因數註3 (%)
    A行 額定超過8 kW 且在l2 kW以下B行 額定超過l.75 kW且未 滿3.5 kWC行 額定在3.5 kW至8.75 kW
    188080
    2117565
    3147055
    4176650
    5206245
    6215943
    7225640
    8235336
    9245135
    10254934
    11264732
    12274532
    13284332
    14294132
    15304032
    16313928
    17323828
    18333728
    19343628
    20353528
    21363426
    22373326
    23383226
    24393126
    25443026
    26 - 3015 +電爐數 × 13024
    31 - 403022
    41 - 5025 +電爐數 × 0.753020
    51 - 603018
    61以上3016
    註:1.相同額定之電爐,個別額定超過l2 kW且未滿27 kW者:最大需量計算應將超 過l2 kW部分,每超過l kW,A行之最大需量再加5 %。 2.不同額定之電爐,個別額定超過l2 kW且未滿27 kW者:每個電爐平均額定(各 具額定容量之總和除以電爐數)每超過l kW,A行之最大需量再加5%。12 kW 以下之電爐應以l2 kW計算。 3.烹飪用電器具個別額定超過l.75 kW,且在8.75 kW以下者:最大需量計算以 所有負載銘牌標示額定之總和,再乘以B行或C行之相對應(即同數量)需量因 數。 4.分路負載之計算:分路僅供電給一具電爐者,其分路負載得依照本表計算; 供電給一具嵌入式蒸烤箱或一具櫃檯式烹飪用電器具者,其分路負載應為該 用電器具銘牌標示之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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