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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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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用電器具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前條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電器具分路應依第七十九條規定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用電器具有標示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者,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標示值。 二、附有表面加熱元件之用電器具依表五六計算所得最大需量負載電流大於六十安培時,應由二個以上分路供電,並分別裝設安培額定五十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非以電動機驅動之單一用電器具未標示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者,其分路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電器具額定電流在十五安培以下者,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二十安培。 (二)用電器具額定電流大於十五安培者,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用電器具額定電流一‧五倍。與標準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時,得選用次高一級者。 四、工廠組裝電阻型加熱元件電熱器具額定電流大於四十八安培者,其加熱元件負載應加以分割,分割後每一負載分路不得大於四十八安培,且應分別裝設安培額定六十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五、使用遮蔽型加熱元件之商業用廚房及烹飪用電器具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加熱元件負載得予分割,分割後每一負載分路不得大於一百二十安培,且應分別裝設安培額定一百五十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加熱元件與烹飪料理台為整套型組裝。 (二)加熱元件完全裝在適合作為此用途之箱體內。 六、冷凍、空調用壓縮機等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與用電器具分開裝設者,應有符合本章第八節第五款規定之過載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用電器具」分路的過電流保護怎麼設定,核心邏輯是:保護裝置的安培額定要保護器具,不能比器具該有的保護值大。並針對「有表面加熱元件」「未標示保護額定」「工廠組裝電阻加熱」「商業廚房遮蔽型加熱」「電動機驅動」等不同器具,給出不同的拆分與額定上限規則。

實務重點

第一款(基本原則):分路過電流保護依第79條裝設。若器具本身有標示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分路保護不得大於該標示值——優先照銘牌走,不要自己加大。

第二款(表面加熱元件):依表五六算出最大需量負載電流若大於 60A,要拆成兩條以上分路供電,每路各裝 50A 以下的過電流保護。重點是大負載要分流,避免單一分路超載。

第三款(非電動機驅動、未標示保護額定)

  • 器具額定電流 ≤15A:分路保護 ≤20A。
  • 器具額定電流 >15A:分路保護 ≤ 器具額定電流的 1.5 倍;若算出來對不上標準安培額定,可選次高一級。這是給沒有銘牌保護值器具的計算法則。

第四款(工廠組裝電阻型電熱器具):額定電流 >48A 時,加熱元件負載要分割,分割後每分路 ≤48A,每路各裝 60A 以下保護。

第五款(商業廚房遮蔽型加熱元件):符合「與料理台整套組裝」或「完全裝在合用箱體內」其一者,可放寬分割上限——每分路 ≤120A,每路各裝 150A 以下保護。這是針對大型商用設備的特例放寬。

第六款(壓縮機等電動機驅動):冷凍空調壓縮機這類電動機驅動器具,若過電流保護與器具分開裝設,要有符合本章第八節第五款的過載保護。電動機類別有自己的過載保護邏輯,不能只靠分路斷路器。

注意事項

  • 設計時先確認器具有沒有銘牌標示保護額定:有就照標示(第一款),沒有才用計算法則(第三款)。
  • 各款的「分割」「分路上限」「保護額定上限」是三個連動條件,要同時滿足,別只拆負載卻忘了每路的保護額定上限。
  • 第三款的「次高一級」是當計算值對不上市售標準額定時的合法處理方式,不要往下降低保護額定。
  • 電動機驅動器具(第六款)跟純電阻加熱器具走的是不同保護邏輯,分開裝保護時務必接回過載保護規定。
  • 本條多處引用第79條、表五六及第八節第五款,套用時要一併核對被引用條文,不能單看本條。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五六 電爐、嵌入式蒸烤箱及其他烹飪用電器具之幹線需量因數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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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電器具之 數量 (具)最大需量 (kW)需量因數註3 (%)
    A行 額定超過8 kW 且在l2 kW以下B行 額定超過l.75 kW且未 滿3.5 kWC行 額定在3.5 kW至8.75 kW
    188080
    2117565
    3147055
    4176650
    5206245
    6215943
    7225640
    8235336
    9245135
    10254934
    11264732
    12274532
    13284332
    14294132
    15304032
    16313928
    17323828
    18333728
    19343628
    20353528
    21363426
    22373326
    23383226
    24393126
    25443026
    26 - 3015 +電爐數 × 13024
    31 - 403022
    41 - 5025 +電爐數 × 0.753020
    51 - 603018
    61以上3016
    註:1.相同額定之電爐,個別額定超過l2 kW且未滿27 kW者:最大需量計算應將超 過l2 kW部分,每超過l kW,A行之最大需量再加5 %。 2.不同額定之電爐,個別額定超過l2 kW且未滿27 kW者:每個電爐平均額定(各 具額定容量之總和除以電爐數)每超過l kW,A行之最大需量再加5%。12 kW 以下之電爐應以l2 kW計算。 3.烹飪用電器具個別額定超過l.75 kW,且在8.75 kW以下者:最大需量計算以 所有負載銘牌標示額定之總和,再乘以B行或C行之相對應(即同數量)需量因 數。 4.分路負載之計算:分路僅供電給一具電爐者,其分路負載得依照本表計算; 供電給一具嵌入式蒸烤箱或一具櫃檯式烹飪用電器具者,其分路負載應為該 用電器具銘牌標示之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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