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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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用電器具分路額定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用分路:
(一)專用分路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未標示額定者,其專用分路額定應符合本章第八節第三款規定。
(二)除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外,連續運轉之用電器具分路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一‧二五倍。
二、分路同時供電給用電器具及其他負載者,其額定應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用電器具分路額定:專用分路額定不得小於器具標示額定(電動機驅動未標額定者依本章第八節第三款);除電動機驅動外,連續運轉器具分路額定不得小於器具標示額定的 1.25 倍;分路同時供器具及其他負載者額定依第 44 條。
實務重點
- 專用分路 ≥器具標示額定;連續運轉器具 ≥標示 ×1.25。
- 兼供其他負載依第 44 條。
注意事項
- 1.25 倍、第 44 條為原文要求;連續運轉器具乘 1.25 同連續負載邏輯。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