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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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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用電器具不得露出帶電部分。但電爐之電熱線及其他類似情形,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一般用電器具(電燈、家電、各式插電設備等)的帶電部分不能裸露在外,必須有外殼、絕緣或護蓋包覆,避免人員直接觸碰到帶電金屬。但像電爐的電熱線這種「功能上本來就必須裸露發熱」的情形,屬於例外,不在禁止之列。

實務重點

  • 原則:器具的帶電導體、端子、接點等都要被絕緣材料或外殼隔離,使用者在正常操作時碰不到電。
  • 例外:電熱線(電爐、電暖器發熱元件)及「其他類似情形」,因為發熱、發光等功能本質上需要裸露,無法完全包覆,故允許露出帶電部分。
  • 判斷某器具是否適用例外,關鍵在於「裸露是否為其功能所必需」。電熱線靠裸線電阻發熱,這是設計本質;一般導線、端子並無此必要,就必須包覆。

注意事項

  • 即使屬例外(如電熱線裸露),現場仍應透過安裝位置、防護網、隔離距離等措施避免人員意外觸碰,本條只是免除「外殼包覆」要求,不代表可隨意讓人接觸。
  • 「其他類似情形」屬概括用語,認定上要回到「功能必需裸露」的精神,不可任意擴張解釋來規避一般器具的絕緣要求。
  • 設計選用器具時,確認帶電部位的防護等級與外殼完整性,破損外殼導致帶電部位外露即違反本條原則。
  • 本條為安全防護的基本要求,與防止人員觸電直接相關,施工驗收時應檢查器具外殼、護蓋是否完整到位。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