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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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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分路容許裝接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分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供電給照明燈具、其他用電器具或兩者之組合: (一)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非固定式用電器具額定電流不大於分路額定百分之八十。 (二)分路供電給固定式用電器具,同時又供電給照明燈具、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非固定式用電器具或兩者之組合,該固定式用電器具不含照明燈具之總額定容量不大於該分路額定百分之五十。 二、三十安培之分路得供電給住宅場所以外重責務型固定式照明燈具,或任何處所之用電器具。僅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任一用電器具者,其額定電流不得大於該分路額定百分之八十。 三、四十安培或五十安培之分路得供電給任何處所之固定式烹飪用電器具、住宅場所以外重責務型固定式照明燈具、紅外線燈電熱設備、電動車充電設備或其他用電器具。但一般照明燈具不得併用。 四、大於五十安培之分路應僅供電給非照明出線口負載。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分路容許裝接負載:十五或二十安培分路可供電給照明/器具(插頭軟線非固定式器具額定 ≤分路額定的百分之八十;兼供固定式器具時,固定式不含照明的總額定 ≤分路額定百分之五十);三十安培分路供住宅外重責務固定照明或任何處所器具(單一插頭軟線器具 ≤分路額定百分之八十);四十或五十安培分路供固定烹飪器具等(一般照明不得併用);大於五十安培分路僅供非照明出線口負載。

實務重點

  • 15/20A:器具 ≤80% 分路;兼固定式時固定式 ≤50%。
  • 30A:≤80%;40/50A:固定烹飪等不併一般照明;>50A:非照明。

注意事項

  • 15/20/30/40/50 安培、80%/50% 為原文數值;分路額定與可接負載型態綁定,避免過載與不當混接。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