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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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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併聯系統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及設備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輸出電路連接至多個電源,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對所有電源提供過電流保護。 二、除發電機外,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發電電源連續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得依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發電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電力變壓器一次側與二次側皆有發電電源者,變壓器過電流保護裝置應依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一次側應連接至產生最大故障電流之發電電源。發電電源輸出併聯至電力變壓器二次側,二次側電流額定不小於發電電源輸出連續電流額定值之和者,該電力變壓器二次側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併聯系統過電流保護: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及設備要有過電流保護(連接多電源者要對所有電源提供保護);除發電機外保護額定 ≥連續輸出額定 ×1.25(得依第 79 條);發電機保護依第 261 條;電力變壓器一二次側皆有發電電源者,保護依第 939 條、一次側接最大故障電流電源(二次側額定 ≥發電輸出額定和者得免二次側保護)。

實務重點

  • 保護額定 ≥輸出 ×1.25(發電機依第 261 條)。
  • 變壓器雙側電源依第 939 條、一次接最大故障源。

注意事項

  • 1.25 倍、第 79/261/939 條為原文要求;多電源輸出電路須對「所有電源」提供過電流保護,不可只保護單一方向。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