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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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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備用發電機之過電流保護,除定電壓交流發電機之勵磁機外,其過載保護應由製造廠家或經設計者設計,並以斷路器、熔線、保護電驛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備用發電機本身要有過電流(過載)保護,這是這條的核心要求。例外是「定電壓交流發電機的勵磁機」不在此限。其餘的過載保護必須由製造廠家設計者來規劃設計,並透過下列任一種裝置實現保護:

  • 斷路器
  • 熔線
  • 保護電驛(protective relay)
  • 其他經設計者確認的過電流保護裝置

實務重點

  1. 保護責任歸屬明確:過載保護不是現場隨便加一顆斷路器就算數,原文要求由製造廠家或設計者來設計。也就是保護方式要有設計依據、有人負責。
  2. 保護手段不限單一形式:原文列舉斷路器、熔線、保護電驛三種,再加一個開放性的「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代表只要是設計者確認過、能達到過電流保護功能的裝置都可接受,給設計彈性。
  3. 勵磁機的例外:定電壓交流發電機的勵磁機被排除在這個過載保護要求之外,配置保護時要把勵磁機跟主發電機分開看待。

注意事項

  • 條文只規範「要有保護、由誰設計、用什麼裝置」,並沒有給定具體的整定電流值、跳脫曲線或時間參數,這些須依發電機規格與設計者判斷決定,不要憑空套用未經設計確認的數值。
  • 採用「其他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務必留下設計者確認的紀錄與依據,因為原文強調的就是「經設計者確認」這個動作。
  • 此條針對的是發電機本體的過載/過電流保護,與配電側其他保護協調(選擇性跳脫)仍應一併由設計者一起考量,避免保護不協調。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