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0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非與電業供電電源併聯運轉之備用發電機,包括依建築技術相關法規規定作為緊急電源之備用發電機,其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備用發電機」整節規定的適用範圍宣告。重點在於:不與電業電源併聯運轉的備用發電機,包括依建築技術法規要當作緊急電源用的那種備發,其配線與保護就要照本節(本規則這一節)的規定來做。
換句話說,這條先把「誰要遵守本節」框出來——獨立運轉、不跟台電市電並聯的備發。
實務重點
- 適用對象:非併聯運轉的備用發電機。也就是平常市電正常時發電機不運轉,停電或特定情況才切換供電、且不與市電同時併網的機組。
- 明確納入:依建築技術相關法規要求設置、作為「緊急電源」用的備用發電機(例如大樓消防、緊急照明、避難設備的備發),也適用本節。
- 條文點名「配線及保護」兩大主題,代表後續條文會規範這類發電機的線路布設與過電流/故障保護等要求。
注意事項
- 本條只談「不與電業電源併聯」的機組。若是要與市電併聯運轉(並網)的發電設備,則不在本條框定範圍,須另循併聯相關規定,設計前先確認運轉模式。
- 緊急電源備發常同時受建築與消防相關法規約束,本條已把它明確拉進電氣裝置規則的適用範圍,設計時兩套規定都要對齊,避免只看一邊。
- 本條為範圍界定,實際的配線方式、保護裝置設定等細節要看本節後續各條,不能只憑這一條施工。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